買所房子,到底應該給替房子“說媒”的中介公司多少中介費?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在審理購房者王先生與首都房地產市場的購房中介款糾紛中,再次重申:房屋買賣中介費不能超過成交價格的3%。
去年7月,王先生與首都房地產市場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代理協議,購房款共計47萬元,首都房地產市場共計收取中介費18800元,佔購房款的4%。王先生認爲,該公司的中介費收多了,所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首都房地產市場、北京市首都房地產市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多收取的中介費。北京市首都房地產市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稱:公司的組建是爲首都房地產市場提供服務及管理,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首都房地產市場則辯稱:他們與王先生達成房屋買賣中介協議,分別收取了買方1.5%、賣方2.5%的中介費。王先生與賣方協商,自願承擔全部的中介費,所以他們要求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房屋買賣代理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不能超過成交價格的3%。並據此於去年11月作出判決:首都房地產市場返還王先生中介費4700元,北京市首都房地產市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連帶責任。判決後,首都房地產市場不服,以本案不屬於房屋買賣的獨家代理業務爲由上訴至市二中院,要求二審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市二中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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