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都市快報》報道,昨天下午,杭州車主起訴其購買的奔馳S600非中國版,不適合在中國使用,要求退車還款的案件,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
在賣車的被告杭州汽車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和大連保稅區嘉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示了新證據,包括奔馳公司一位高級主管簽名的書證,書證上宣稱,任何一輛同型奔馳車都一樣,不存在特別的“中國版”。
而買車的原告杭州四維房地產公司出示的一份來自奔馳公司所屬汽車廠的證據,說法截然相反。這是一份其他型號奔馳車的產品說明書,上面以中文標出:819(車上標識的數字——記者注)代表中國。原告認爲,自己購買的奔馳S600沒有819數字,相應的是219,說明該車不是專爲在中國銷售、使用的,不是中國版。
原被告互相反駁對方來自奔馳公司的證據。原告說,被告出示的奔馳公司主管的書證,沒有權威部門的認定,真實有效性令人懷疑;而被告說,原告出示的奔馳公司的產品說明書中,“819”不是指汽車版本,而是表示銷售代理商的國別。本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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