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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審批出臺新的招生收費項目
■招生簡章不寫明收費標準不得印發
■住宿費每生每學年1200元以內
■公寓牀上用品應由學生自主採購
針對一些地區和高等學校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標準收費和巧立名目亂收費等問題,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2002年高等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繼續穩定在2000年規定的水平,不得提高,嚴禁亂收費。
《通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出臺新的高等學校招生收費項目。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控制在每生每學年1200元以內。公寓內牀上用品一般應由學生自主採購;學生住宿的條件和標準應由學校統一規定,統一安排,嚴禁按學生出錢多少劃分不同的住宿標準。同時禁止高等學校以任何理由搞“雙軌”收費;禁止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跨地區建設費”等國家統一規定項目之外的費用;禁止以代收費名義向學生多收費、高收費。
《通知》要求,高等學校的各項招生收費要按規定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嚴禁賬外設賬和設立“小金庫”。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要按照財務隸屬關係開具省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任何部門、單位均不得擠佔、挪用、平調高等學校招生收費收入。
《通知》特別指出,各高等學校要在招生簡章中寫明本校學費、住宿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號,寫明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未按此要求寫清有關內容的招生簡章,不得印發。未經批准的招生收費項目學生有權拒交。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招生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建立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價格、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高等學校招生收費的標準、投訴電話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高等學校要將招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審批單位、投訴電話在校園固定的顯著位置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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