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原寶雞市公安局局長範太民受賄案昨在西安一審宣判。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檢察機關對範太民受賄15萬元的指控均爲事實,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範太民有期徒刑10年。
儉樸清廉背後貪求不義財 現年48歲的範太民於1998年4月擔任寶雞市公安局局長,他曾以“儉樸清廉”的形象得到“挎包局長”的美譽。2001年7月27日晚,一名竊賊在寶雞市公安局辦公樓內作案時被當場抓獲。據小偷供述,3年來他曾在範太民的辦公室行竊數十次,共盜得人民幣11萬元及金戒指、金手鐲等。曾自稱“我視不義之財爲糞土”的公安蛀蟲範太民由此露出了真面目。
寶雞市中院審理查明,1995年初,時任寶雞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的範太民指使下屬將公安局的30萬元建房款轉入市級機關房地產開發公司佔用3年,事後該公司經理李正學除給公安局6萬元“好處費”外,還分3次送給範太民3萬元;1996年底,已是寶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範太民向李正學索要5萬元據爲己有。1997年,範太民幫助李的女兒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接受其好處費1萬元;1999年5月,範太民在老家韓城爲其父母蓋房,收受他人提供的建材及現金共3萬餘元;1999年10月底,範太民辦公室被盜後,欲繼續得到其關照的李正學等人又送給他“安慰金”3萬元。
庭辯竟稱受賄是工作需要
今年1月26日,寶雞市中院在西安開庭審理範太民受賄一案(本報曾作詳細報道),在法庭辯論時,範太民竟辯稱自己受賄是“工作需要”。寶雞市中院審理認定,除範太民認罪態度較好外,其它辯護理由均不成立。範太民身爲國家幹部,利用職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其犯罪行爲嚴重侵害國家廉政制度,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鑑於範太民在偵查階段能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且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遂以受賄罪判處範太民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依法沒收其贓款15萬元。
昨日上午10時許,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廳聽候宣判時,範太民表情麻木,當法庭詢問他是否上訴時,範太民稱“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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