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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維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爲提高申訴和再審的效率和質量,深圳法院推出了7項新舉措,包括規範再審立案標準,規範審判監督工作程序,將“無限申訴”改爲“有限申訴”,將“無限再審”改爲“有限再審”,以體現有錯必糾的原則,法院審判監督改革工作全面啓動。這是記者從昨日召開的深圳兩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獲悉的。
無限申訴改有限申訴
新的改革對當事人行使申訴和申請再審權進行了多個方面的限制。針對以往一些當事人毫無限制地到處提出再審申請,現規定當事人只能申請特定級別的管轄法院。對於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次數也有了限制,規定如果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已經原審法院審查駁回或再審後,當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再經駁回或再審後,同一當事人不得以相同事由繼續申請再審。此外,對於申訴和再審申請的時限也作出了規定,比如超過兩年的民事再審申請,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院必須“有訴必理”
審判監督改革對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要求:對當事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管轄法院必須依法審查,做到“有訴必理”。
審查方式要直奔主題
傳統的審查方式也必須進行改革。首先審查的方法就是要開門見山、直奔主題,所謂主題就是再審申請的請求所指向的對象和原裁判是否確有錯誤。
暫緩執行須財產擔保
爲了克服“執行難”,新的改革舉措規定,申請暫緩執行的當事人必須說明暫緩執行的理由,並提供足額的財產擔保。對於明顯無理的申訴,即使提供了擔保,照樣執行。
確有錯誤才能申請再審
改革措施將“確有錯誤”作爲再審的法定事由,或者是原裁判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者是原裁判確有錯誤,嚴重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方可申請再審。
抗訴機關將有發言機會
此外,新措施要求再審開庭要針對申訴的爭議焦點以及抗訴理由進行審理。法庭還應給予抗訴機關一次發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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