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消息,居港權敗訴者離開香港的寬限期昨日屆滿,香港政府從今天起將他們分批遣返回內地。
以下是引起各方密切關注的居港權事件過程中的大事記錄——
1997年7月1日﹕香港迴歸﹐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
1997年7月3日﹕數百名迴歸之前非法入境的無證兒童到香港入境處“自首”申請居港權﹐獲發“行街紙”。
1997年7月10日﹕香港特區政府引入“居留權證明書”制度﹐規定內地人士必須於內地申請居港權。數千名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申請司法複覈。
1997年8月11日﹕法援署選出四個無證兒童代表個案﹐包括吳嘉玲﹑吳丹丹﹑張麗華﹑徐權能及楊妮妮,向法院申請居港權。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庭於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處處長一案中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即使出生時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亦可按《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獲居留權。
1999年5月18日﹕香港政府估計有關裁決可能導致167萬人享有居留權﹐香港無法承受﹐宣佈尋求人大釋法。而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大部分委員認爲﹐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解釋﹐與當初的立法原意不符。
1999年6月26日﹕人大對《基本法》兩條居港權條文作出解釋﹐規定只有出生時父或母已爲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而居權證亦須在內地申辦。
1999年6月27日﹕香港特區政府頒佈寬免政策﹐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赴港而又曾向香港入境處申報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可享居港權。
1999年12月3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劉港榕等17人的居留權上訴﹐確立人大釋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2000年1月14日﹕法援署向聲稱受惠於終審法院吳嘉玲一案裁決而上訴的5000人提供法律援助。
2000年6月30日﹕香港高院以他們未在政府寬免政策限期內向入境處提出合法申請、使當局沒有有關紀錄爲理由﹐駁回5000人的上訴申請。
2000年8月2日﹕30名爭取居港權人士到香港入境處要求取得居港權﹐部分過激人士有預謀地採取縱火行動﹐釀成兩死數十傷的慘劇。
2001年7月20日﹕香港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及領養子女“談雅然案”作出判決﹐在港出生但父母均爲內地居民的男童莊豐源獲居港權﹐而港人內地領養子女談雅然未能享有居港權﹐其後入境處運用酌情權批准其居港。
2002年1月10日﹕香港終審法院就5000名港人內地子女居留權上訴案作出判決﹐以“合理期望”爲理由裁定20多個案例中﹐涉及1000人的4種案例“上訴得直”。
2002年1月11日﹕中國公安部向非法留港不歸的爭取居港權敗訴人士﹐設定於3月31日前自願返回內地便不追究的寬免限期。香港入境處亦向自願回內地的敗訴人士發出識別信。
2002年2月4日﹕逾3000名爭取居港權的人士向上訴庭申請司法複覈﹐企圖推翻香港入境處發出的遺返離境令﹐但其中只有約100人符合條件可申請入境處重新考慮其個案。
同日﹐入境處縱火案首被告施君龍因謀殺罪成立﹐被判終身監禁。其餘6名被告因誤殺罪成﹐分別被判12至13年。
2002年2月26日﹕約500名居港權敗訴人士由入境處大樓遊行至政府總部。其間﹐在中環長江中心對面的繁忙馬路中突然坐下﹐嚴重影響中環及金鐘一帶的交通。
2002年3月17日﹕200人在中環遮打花園靜坐﹐展開爲期兩星期的抗議行動﹐當中有60人蔘與絕食。
2002年3月22日﹕上訴庭駁回212個無律師代表的爭取居港權人士的上訴個案﹐但建議香港入境處基於人道立場﹐對其中兩宗案作酌情考慮。
2002年3月25日﹕香港終院就43個爭取居港權人士作出處理﹐其中3人可獲居港權﹐1人待定。該43宗個案是1月10日“終極裁決”的5100多人中的特殊情況個案。其餘仍有1100宗個案將於4月8日處理。
2002年3月31日﹕香港入境處先後共發出4829封識別信﹐當中有3728人已返回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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