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飯店保安的指引,朱先生停放好汽車進飯店吃飯。沒想到吃了一頓飯後,車內的手包不見了,汽車車窗也被砸碎了。 | 車位,這其實是一種有償的“保管合同” |
昨天上午,朱先生到銀行給被盜的存摺掛失之後,找到本報訴說了這件事情的經過。
據讀者朱先生介紹,4月3日晚,他和朋友到位於南開區紅旗路的一家飯店用餐。當時,根據飯店保安的安排,他把車停在停車場後就上樓吃飯。大約21:30左右,他們吃完飯出來時卻發現放在飯店門前的尼桑汽車的車窗玻璃被砸碎了,放在車內的手包被盜,被盜手包內裝有數千元現金、護照、戶口本和存摺。
事發後,他們馬上撥打110報警。民警勘查了現場並向朱先生做了詢問筆錄。
因爲該飯店拒絕爲這件事情負責,於是朱先生要求當時的值班經理爲他們寫了一個關於朱先生幾人“在該飯店吃飯時,汽車停在飯店停車場被砸、手包被盜”的材料。
律師觀點:飯店有義務看護消費者財物
楊仲凱律師介紹,消費者到飯店吃飯,是一種消費行爲,作爲經營者的飯店,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有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這種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的安全。
實際上,在消費者和飯店之間同時還構成了一個保管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現在的飯店一般都向消費者提供車位,雖然不收存車費,可實際上,這是一種有償的保管合同,因爲保管費含在了餐飲費用裏。
消費者怎樣證明自己究竟丟失了多少東西,這是一個舉證問題,修車的票據是消費者證明自己車損的一個重要證據,到銀行掛失也是丟失存摺的證據。消費者可以在小偷被抓的時候向小偷主張權利,也可以在無法破案的時候向飯店主張權利,但是不能向兩方同時主張。
飯店說法:刑事案件和飯店無關
昨天下午,記者電話與該飯店一位自稱姓李的經理取得聯繫。
李經理表示,這件事情是一起刑事案件,和飯店無關,如果朱先生或是記者有什麼疑問,應該直接向轄區派出所諮詢。
民警說法:此事已立案賠償屬民事
對於該事情的處理,公安南開分局的工作人員說,這件事情按照刑事案件在轄區派出所立案,有關當事人的筆錄已經取過了。
目前,此案正在調查階段,一時間還沒有結果。
至於汽車被砸、東西被盜一事的責任在誰,誰該承擔這個損失,那屬於民事責任問題,有待在事主與飯店對簿公堂時,由法院解決。(記者李柏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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