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5日,二審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長樂市財政局局長王凱鋒玩忽職守一案。該案因幾位刑法學專家稱王凱鋒爲"政策與法律衝突的犧牲品"而備受關注。王凱鋒的辯護律師當庭要求法院對王凱鋒所執行的6份文件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使庭審進入了最高潮。據悉,辯護人要求法院對政府和黨的文件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在全國尚屬首例。
在一審中,王凱鋒被長樂市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長樂法院認爲,1995年至1997間,王凱鋒違反《擔保法》中行政機關不得爲擔保人的規定,批准由其下級財政部門擔保的財政週轉金借款合同,致使六百多萬財政週轉金至今尚未收回,構成玩忽職守罪。王凱鋒及其辯護律師辯稱,他的行爲是有福建省財政廳、福州市委市政府及長樂市政府的6份規範性文件作爲依據的,王凱鋒主觀上不具有玩忽職守罪的過失。一審法院並未採納此辯護意見。
4月5日二審庭審時,被告人王凱鋒的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江曉陽博士稱:"《擔保法》主要規範的是市場的商業借貸行爲,而財政週轉金是黨和政府的一項財政政策,必然帶有黨的政策和政府的行政因素,因此,上下級間的財政擔保作爲一種內部管理手段是必要的,所以我們認爲王凱鋒執行的有關財政擔保的六個規範性文件是合法的。但一審法院的判決顯然表明了這些文件是非法的。目前上述六個文件仍在廣泛執行之中,而王凱鋒卻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所以我們強烈要求對上述文件進行司法審查。"
庭審過程中,公訴方福州市檢察院首先提出,上述6份文件顯然是與《擔保法》相沖突的,作爲執行者的王凱鋒具有審查上級政策是否違法的義務,他沒有審查就是過失。辯方馬上要求合議庭當庭對上述文件進行司法審查。合議庭合議之後認爲,法院無權對這6份文件進行司法審查,他們是否合法應由黨政機關和上級部門審查。
庭審結束後,江曉陽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從1996年到2000年四年間,先後發佈這6份規範性文件的單位,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上級黨委和政府,還有當地政府。難道他們都錯了?連法院都宣稱他們沒有審查其是否合法的義務,那王凱鋒的義務又是從何而來?
據悉,王凱鋒的另一名辯護律師福建大佳律師事務所顏世錦律師已於2002年3月19日向有關的黨政機關和部門提請了對上述文件的行政審查。截至4月9日,有關部門仍未有任何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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