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來劃分醫療事故。這就說明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是客觀的,是可以檢查、檢測到的,排除了對患者及其親屬的精神損害。
條例是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來劃分醫療事故的。這裏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醫療事故損害的是“人身”這一客體,這種損害可能是死亡或殘疾,也可能是由於器質性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對於由於醫療事故而導致的患者精神損害,在醫療事故的分級中沒有考慮,因爲,精神損害沒有一個客觀的判定標準。但是,醫療事故對患者及其親屬的精神傷害是存在的,雖然在醫療事故劃分的等級中沒有考慮,但是在對患者的賠償中,必須有所體現,因此,在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中,明確了在對患者人身傷害賠償的同時,規定了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即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是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依據的是醫療過失行爲對患者人身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是通過損害的後果來體現的,其標準也是可以制定的。這裏沒有考慮醫務人員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但是,條例規定了在醫療事故鑑定和賠償中應當明確和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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