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天長假,加班工資如何計算?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今天對新民晚報記者介紹了相關規定。
“五一”期間,1日、2日、3日是國家法定休假日,4日至7日是休息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五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休息日或調休日加班,企業又不能另外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爲其延長工作時間,並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不過,企業安排勞動者在休假期間值班的不能視爲其加班。加班應是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原來的工作。
據瞭解,按照規定,不支付加班費用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按照勞動部的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要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25%作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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