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廣東省婦聯權益部舉行的新《婚姻法》實施一週年情況座談會上。據新快報報道,與會人士指出,新《婚姻法》仍存在種種遺憾之處。
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一方所有。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黃淑美認爲,該條文不符合國情,因爲在我國財產繼承大多是傳男不傳女,在實行貨幣分房前,不少地方、單位在分房上也是分男不分女,婦女在家庭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
黃淑美舉例說,有的夫妻結婚幾十年,離婚時除了房屋再無其他財產,而房屋又是男方婚前財產,女方到頭來兩手空空。爲此,有的婦女明知丈夫有重婚、納妾、虐待、家庭暴力等,但爲保“有瓦遮頭”,只能忍受。
最高院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要以長期穩定的生活爲標準。但什麼是穩定的生活?黃淑美表示,究竟共同居住多長時間可視爲“持續、穩定”,雙方當事人多次變換住所是否就不是“穩定”等等,立法上仍有許多空白點。
廣東省高院民庭副庭長陳佩霞指出,單憑一張“牀上照”,並不能證明一方有婚外同居行爲,只是證明存在通姦行爲。她表示,在這方面法院審理確實存在難度。
而司法實踐中,婦女林某的丈夫未雨綢繆,起訴離婚前,把家裏總價值幾百萬元的貴重物品全部轉移。林某回到家中,只剩下空蕩蕩的房子,其請求分割財產的請求由於無法舉證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由於我國對財產的監控制度不健全,許多準備離婚的當事人事先都隱瞞或轉移了可能屬於夫妻共有的部分財產,受害方卻難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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