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臺灣省暫時選舉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軍機關中,現有臺灣省籍同胞36000多人。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確定爲122人。根據臺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臺灣省籍同胞)分佈情況確定的分配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定。選定工作應於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協商選舉會議定於2003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週。
協商選舉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充分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時要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時要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國慶、劉亦銘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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