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算了兩天利息
2001年9月13日,本市立達(集團)有限公司退休人員、70歲的鄺耀林老人因買房從中國銀行天津分行河西支行平江道分理處申請了小額抵押貸款,數額爲10萬元。雙方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上註明利率爲5.115‰,合同期限爲6個月,貸款利息從貸款之日按實際天數計算。到了2002年1月15日,老人提前還清了貸款本金及利息。但是老人發現銀行多算了兩天的貸款利息。
鄺耀林發現兩天利息是這樣多算的。按照銀行規定的基本計算方法,他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的使用天數應爲4個月零2天,公式應爲30×4+2=122天。而銀行在計算時卻是按“4個月中的實際天數是122天(其中10月、12月爲31天),加上2天,所以實際天數應爲124天”,因此多算了兩天的利息。老人說我與銀行打交道多年,銀行在計算利息時有規定:夠一個月,按一個月30天算,夠一年,按一年360天算。不夠一個月的,按實際天數算。他貸款10萬元,也是這樣按月利率5.115‰除以30天,爲每天17.05元的。從2001年9月13日到2002年1月15日應按4個月零2天即122天計算,爲什麼銀行在結算利息時卻又將其中的兩個月按31天算呢?
鄺耀林在此期間還到工商銀行圍堤道儲蓄所貸了一次款,這次是從2001年12月12日貸款,到2002年1月14日還清,其中12月是31天,但工商銀行是按30天計息的,就是說只算了32天的利息。老人找到他貸款的分理處及分行零售處,他們都說他們的計算方法是對的,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算的。
老人又找到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一位同志聽了老人的介紹以後表示,關於你的貸款利息一事,中行的計算方法對,工行的計算方法也對。老人一聽急了:這是什麼話!怎麼能這樣含糊其辭!總得有一個正確一個錯誤嘛。銀行的同志說,你如果不同意,可打電話到北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再不同意也可以起訴。老人按照他給的電話,給北京打了幾次電話都打不通。他只好來到河西區法院,遞上一紙訴狀。
法庭上找回公道
第一次起訴,鄺耀林將平江道分理處當成被告,但是分理處不是獨立法人,他只好撤訴。50元訴訟費退還了15元。家人勸他,一共才34.10元的利息,現在又損失了35元,算了吧。但是老人執着地再次起訴。
今年2月4日,70歲的鄺耀林第二次走進河西區人民法院民庭。
一份證據《全國銀行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試行)》第6節第37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得很清楚:“逐筆計息,存、貸滿年的按年計算,滿月的按月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可全部化成天數計算(整年的每年按360天計算,整月的每月按30天計算。不滿整年或整月的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法院經審理認爲, 這一規定已經明確闡明瞭計算貸款天數的方法,也應視爲行業必須遵守的行規;此外,工商銀行的同類貸款計息單據也佐證了對實際天數的計算方法,故認定原告實際使用貸款爲122天,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多收的2天利息人民幣34.10元及承擔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今年4月15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一次返還原告人民幣34.10元,訴訟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不僅是爲了幾十元
鄺耀林一審勝訴了。然而他雖然討回了34.10元的兩天利息,但第一次起訴損失了35元,因此不算跑路等於還賠了0.90元。這事看來很可笑,但他認真地算了一筆賬:我貸款10萬元,多算一天就是17.05元,如果貸款1億元,那麼多算一天就是一萬多元!這個數字就很大了。他告訴記者,在起訴狀中他還要求法院判令銀行對其他貸款人也要按正確合理的計算方法收取利息,但因未受其他貸款人授權,因此法院無法支持。但法院指出,此事雖然很小,但牽涉面很大。這位在外貿系統工作過多年的老人說:“我打這件官司不是爲自己,不是爲了這30多元,而是爲了所有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