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會同國家計委頒佈《關於發佈200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首次公佈了截至2001年底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截至2001年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批准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共313項,其中涉及企業負擔的242項,不涉及企業負擔的71項。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此目錄的公佈是爲了便於社會各方面瞭解和掌握中央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各種亂收費行爲。
通知規定,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臺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公佈的收費項目目錄爲準,未列入目錄以及目錄所列的文件依據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拒絕支付。2002年1月1日以後出臺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計劃(物價)部門在中央收費項目的基礎上,編制各地區的收費項目,在本地區範圍內公佈。
通知強調,爲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要對本級批准的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自2003年起,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每年都要向社會公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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