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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察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統稱《解釋》)。
通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有關刑法的兩個法律解釋,是立法的重要補充形式,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對於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對於當前開展“嚴打”整治鬥爭,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通知要求,根據《解釋》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有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即是否要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或者爲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不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對於同時具備《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案件,應依法予以嚴懲,以體現“打早打小”的立法精神。同時,對於確有“保護傘”的案件,也要堅決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解釋》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三種情形之一的,無論使用公款的是個人還是單位以及單位的性質如何,均應認定爲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嚴格依法進行,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切實保證辦案質量。要特別注意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一般犯罪集團、流氓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犯罪與單位之間違反財經紀律拆借資金行爲的界限,做到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通知強調,要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大工作指導的力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是一項政策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指導的力度,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辦理,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彙報。各地在貫徹執行《解釋》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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