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犯必須參加公益勞動;緩刑期間表現好的有望減刑,“不服監管”的將被依法收監……這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今天正式出臺的《關於被判處緩刑、管制人員考察管理實施辦法》中的核心內容。
據悉,這一對緩刑人員加強監管的《辦法》,在我國尚屬首部。它是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緩刑、管制人員監管措施從法律上進行的細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明今天稱,這一新措施的出臺,是人民法院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益探索,它對完善法律制度、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借鑑意義。
據介紹,緩刑和管制刑是我國刑罰的重要措施。但由於當前一部分農村基層組織相對減弱,部分企事業單位關、停、並、轉以及人口流動性加大,因此,強化對緩刑、管制人員的考察管理已逐步成爲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課題。
根據新出臺的《辦法》,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將聯合對緩刑、管制犯進行“跟蹤”式管理。《辦法》要求公安派出所要與基層組織或有關單位成立幫教小組,組織緩刑、管制人員學習或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並進行“跟蹤”管理,填表歸檔備案。
同時,《辦法》明確要求緩刑、管制犯必須參加公益勞動。規定了緩刑、管制犯最低公益勞動時間以及緩刑、管制人員每月必須有不低於8小時的集中活動時間。
《辦法》規定,對在緩刑、管制期間表現好的緩刑犯、管制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由公安機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減刑建議,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做出決定;對於不服從民警監管,再次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法規的人員,將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撤銷緩刑,收入監獄並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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