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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20日電:爲加強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提升國家科研計劃的目標層次,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迎接加入WTO的新挑戰,國務院近日批准了《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國家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提出了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要求,對於促進我國科研計劃項目實施中大幅度增加自主知識產權產出量,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據科技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通過合理調整國家、單位和個人對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關係,進一步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速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轉化。《規定》借鑑國際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科研計劃項目實施和管理的現狀,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了以下原則:
一、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國家授予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
二、爲確保科研項目成果切實發揮應有的經濟、社會效益,國家根據需要,保留對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或驗收時予以確認,明確知識產權管理方式,擬定轉化和應用方案。
三、承擔單位作爲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轉化項目成果、影響公衆對成果的應用時,政府有權予以干預。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科研項目成果在一定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並區別不同情況,決定實施單位或無償使用,或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
四、繼續執行國家關於對成果完成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政策。項目承擔單位轉讓科研項目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權益,同時使國家、社會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爲促進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定》還提出了一些具體措施。如: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將取得知識產權作爲下達課題的基本目標要求,把知識產權管理貫穿於立項、執行、驗收等科研計劃管理全過程;要求承擔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科研項目成果切實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爲解決項目承擔單位支付知識產權申請、維持等費用的困難,《規定》明確,經財政部批准,在國家有關科研計劃經費中可以開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用於補貼負擔上述費用確有困難的項目承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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