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法院以受賄罪以及濫用職位罪對在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件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原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作出了一審判決。這位“萬書記”在任南丹縣委書記期間瘋狂收斂錢財,3年時間就接受各種賄賂合計300多萬,公然以接受板栗的機會收受了一麻袋的現金共100萬,可謂瘋狂到了極點。
南寧市中級人法院指控,被告人萬瑞忠於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間,利用其擔任南丹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先後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5798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同時,在南丹“7.17”事故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夥同他人違反有關特大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隱瞞不報,亦不及時組織搶險、調查,造成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萬瑞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辯護。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萬瑞忠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2月4日下午,南丹縣個體礦窿業主謝坤明(另案處理)爲了與萬瑞忠搞好關係及日後有事得到萬的照顧將人民幣3萬元送給了萬瑞忠。之後,爲了讓萬瑞忠幫助將其開採的“威龍”礦窿掛靠富源礦業公司以及時候的感謝費,謝坤明又先後送給萬瑞忠人民幣10萬元和5萬元。2000年8月某日和2001年春節前某晚,被告人萬瑞忠先後在南寧市錦華大酒店客房內和南丹縣委其住處,兩次收受南丹縣大廠鎮宏源選礦廠負責人羅軍(另案處理)爲日後工作得到其關照而給予的人民幣各3萬元,共6萬元。2000年7、8月某晚,被告人萬瑞忠在南寧市明園新都大酒店停車場,收受南丹縣華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祥生(另案處理)爲日後工作得到關照而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2000年春節期間,被告人萬瑞忠在陸川縣的住處,由妻黃宗波收受南丹縣恆源礦冶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羅海明、黃克強(均另案處理)爲日後工作得到關照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0年12月間,被告人萬瑞忠叫原南丹縣外貿局局長李立健(另案處理)在南寧幫其購買了一臺價值人民幣2.5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只付了1萬元;2001年春節前,萬瑞忠在陸川縣城通過其兒子萬新宇收受李立健存有人民幣40萬元的存摺一本。之後,萬瑞忠於2001年2月,根據李立健以前的請託,爲李的工作調動提供了幫助。2001年3、4月間的一天,南丹縣個體礦窿業主杜文榮(另案處理)爲將其所屬礦窿掛靠南丹縣富源礦業公司,通過黃偉東(另案處理)的關係以送板栗爲名,用一個編織袋裝了100萬元現金以及一袋板栗在某交叉路口放進了萬瑞忠妻子開來的車子裏。事後,萬瑞忠爲李所請託的事情提供了幫助。同時,被告人萬瑞忠還收受了南丹縣多個個體礦窿業主(均另案處理)爲得到關照而送來的人民幣從3萬到10萬不等共28萬元的錢財。同時還收受了個體礦窿業主沈玲金(另案處理)先後送來的人民幣20萬元以及在南寧市的一套價值50多萬元的商品房。而且事後都以職務便利給賄賂人提供了幫助。此外,在去年的南丹“7.17” 特大事故中,作爲縣委書記的萬瑞忠夥同他人刻意隱瞞不報,亦不及時組織搶險、調查,致使81名礦工死亡,造成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以上證據,均經法庭質證屬實,法院予以確認。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法院認爲被告人萬瑞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5798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同時,對南丹“7.17” 特大礦山安全事故隱瞞不報,亦不及時組織搶險、調查,造成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和有期徒刑7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其非法所得的人民幣268.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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