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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日,記者從天津市開發區法院瞭解到,首起以音像資料作爲證據使用的案件將於本月11日開庭審理。此案中,工商銀行爲了支持自己的觀點,將搬出銀行閉路電視拍攝的錄像資料。
內蒙古籍的範曉明稱,今年3月25日他到被告工商銀行開發區分行,將貨款75000元匯至山東臨沂,並繳納了電匯手續費50元。被告清點查收後,出具了加蓋業務章的《電匯憑證(匯單)》。但至今被告卻以該業務有問題爲由,將匯出的款項收回,拒不履行匯款義務。
被告則辯稱,根據銀行閉路監視系統拍攝的原告取款全過程的錄像顯示,當日下午14時12分,原告從被告儲蓄所取款8萬元整,隨即到出納櫃檯辦理個人電匯業務。原告將8萬元整放到櫃檯上,清點出5000元收入錢夾,另5000元放到7萬元現款上方。14時14分,原告到會計櫃檯填寫電匯憑證時將7萬元上的5000元拿到手中,14時21分將7萬元放進存款窗口。被告方出納人員即在櫃檯內進行清點。14時35分,由於出納人員出現失誤,將7萬元誤當作75000元,並在將75000元受理單蓋章後交給原告,原告猶豫了一下,將5000元現金放入口袋中離開。15時54分,被告方發現單據有誤,請原告來銀行內觀看錄像,但原告並不承認匯款有誤。後被告多次試圖與原告協商未果,被告只得將匯出的75000元追回,恢復原狀以待訴訟。
據瞭解,儘管本案案情較爲簡單,但因其是今年4月1日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出臺後首例音像資料證據案件,已引起司法界的廣泛關注。新證據規則突破了以往對當作證據使用音像資料的限制性規定,明確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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