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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 前天上午,市工商局就公衆關心的奧林匹克標誌的合法使用問題舉行了新聞通報會,該局負責人強調,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是我國政府的承諾,也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所要求的。加強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就是要保障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尊嚴。
據悉,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奧林匹克標誌商業目的使用的範圍包括以營利爲目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用於服務項目中;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製造或銷售奧林匹克標誌以及可能使人認爲行爲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爲。
商業目的需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取得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許可,並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應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被許可人只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期間內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並應當在使用時標明使用許可備案號。(記者陳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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