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接生資格的私人診所,在給渭南一產婦接生時導致嬰兒死亡。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接生者賠償產婦7319.56元。
2001年8月12日,渭南市官底鄉上薛村婦女薛某懷孕足月準備分娩,住進閻良關山一私人診所,由王某接生。在接生過程中發現宮縮乏力,王某採取催產素滴鼻、補充能量等助產措施但未成功。當王某建議產婦轉院時,薛某不同意。王某求助120後,薛某被送往閻良區醫院。雖經醫院搶救,終因男嬰呼吸衰竭而死。同年12月6日,薛某以延誤分娩造成孩子死亡爲由,將接生者告到閻良區法院,索賠醫療費、賠償金等21848.20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王某未取得家庭接生資格,從事接受孕婦分娩工作屬違法行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而原告明知自己曾有流產史,且不聽轉院意見,有主觀過失,應負次要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31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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