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方將賴賬的收貨方告上法庭,無辜的承運商受到牽連,遂悄悄將與收貨方的談話錄下作爲證據,終於成功洗脫了責任。記者昨天獲悉,廣東茂名市茂南區法院適用從4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據規則》,巧用錄音材料判決案件。
這樁案子源於2000年10月10日。當天,廣州某日用化工廠依照“先出貨一個月後收錢”的老規矩,通過廣州某託運部向茂南某化妝品批發部發香皂167件。但事後該工廠多次通過打電話、派專人及發律師信等方式催收貨款,該批發部都以沒收到貨物爲由拒不付款。
2001年12月,該工廠憤而起訴老客戶,要求該化妝品批發部償還拖欠貨款1.6萬餘元,同時把廣州某託運部列爲第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記者注)。該託運部無辜受牽連,要出庭應訴。爲洗脫關係,該部開始收集證據。
該託運部茂名辦事處負責人記得當初送貨時,茂南某化妝品批發部的老闆曾親筆簽收託運單,但由於時間久遠,原件已找不到,只剩複印件,除此之外,就只有運貨工人可以作證。他急中生智,把一臺微型錄音機暗藏身上,找到該化妝品批發部的老闆娘談話,並悄悄錄了音。談話過程中,老闆娘漏了口風,承認確實收到了那批貨物。
該案開庭審理時,茂南某化妝品批發部的老闆仍一口咬死沒收到貨。但進入雙方質證階段時,老闆一聽到這份錄音材料,再難自圓其說。
最後,法院綜合錄音材料及託運單複印件等證據及庭上質證的情況,認爲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拖欠貨款的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據悉,以往未經對方同意錄製的音像資料不能作爲證據使用,但於4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據規則》有了重大突破,規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法取得的,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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