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硯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350元,共計400元,由原告劉某承擔。
硯山縣稼依鎮的楊某嫁到江蘇省江浦縣後,2000年3月初回家探親,於同月25日返江浦縣時將本鎮的姑娘席某帶去她家打工。通過楊某的介紹,席與江浦縣的農民汪才明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當時,席某僅16歲零7個月。楊某收了汪才明的禮錢8600元。同年7月5日,席某到楊某家幫忙賣西瓜。後汪到楊某家與席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席同意,並同意賠汪才明禮錢6000元,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手印。因席某無錢,楊某又將席介紹給江浦縣農民劉某,由劉拿出6000元給楊某賠還汪。9月11日,劉與席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2001年12月4日,楊某、席某、劉某從江浦縣來到硯山稼依鎮楊某家。後席自行回家。2002年1月20日,劉某、楊某等人到席家,要席回江浦縣,遭到拒絕,雙方發生爭吵。劉又提出,不願回江浦縣可以,但要賠還禮錢及從江浦縣至稼依鎮的往返費用,仍遭到拒絕。劉某因此訴至硯山縣人民法院,將席推上被告席。庭審中,楊某稱收着汪才明禮錢8600元,其中給席母從江浦縣返回稼依鎮的車費、伙食費1600元,又從江浦縣郵局匯5000元到稼依郵電所給周某轉交席母,其餘2000元作自己從江浦縣到稼依鎮往返車費、伙食費。周稱,收到5000元之後,已將此款交席母,但席母稱,未收到此款。楊某、周某未提交有關證據。
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劉某知道被告席某未達法定婚齡,以用6000元買得與席同居生活,顯屬買賣婚姻,違反我國的婚姻制度。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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