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一個學生在課堂上扔了一支筆,致使另一名學生傷殘,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兩名學生所在學校賠償13264元給受害人。
焦作市某中學初中生王某和李某是同班同學,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王某拾到一支圓珠筆,李某將筆要走拆開玩耍,王罵了李幾句,李一氣之下將筆扔給王某,不料正好扔到王的右眼上,致使王右眼球破裂,花去醫藥費26528元。王某的家長要求學校和李某的家長共同賠償,但校方認爲此事與學校無關,爲此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一審認爲,由於教師疏於管理,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王某在上課時受傷致殘,故學校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某致使他人受傷致殘,應承擔35%的責任,王某對傷害後果也有責任,應承擔15%的責任,遂判決李某賠償王某9285元,學校賠償13264元,王某自己承擔3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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