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爲保障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順利開展,河南省紀委、省監察廳日前聯合印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加重農民負擔行爲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稅改中的不規範行爲再加“緊箍咒”。
根據規定,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任人將受到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記大過處分:虛報、瞞報計稅土地面積,對應當扣除、覈減的計稅土地不予扣除、覈減的;高估計稅常年產量,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的;不顧地域條件、生產條件差別及農民實際承受能力,擅自提高稅率,或者超稅率徵稅的;依法應當減稅、免稅而未減、未免,或將應減、應免的稅分攤由其他農戶承擔的。對違反規定向農民籌集集體生產設施和公益事業資金,情節輕微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甚至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警告甚至撤職處分。對違反規定徵用農民工,或者強行要求農民以資代勞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記大過處分。對不按規定管理使用村提留,上解、平調、擠佔村提留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記大過處分。對違反規定使用農村稅費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因違反規定向農民收取稅費引發人員傷亡或其他惡性事件的,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甚至開除黨籍、行政記大過甚至開除處分。貪污、私分、挪用稅費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或因其他加重農民負擔行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瞭解,本規定適用於河南省各級黨組織及黨員,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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