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本市某集團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在進行放炮作業時,不想炮聲響起,附近池塘內養殖的鱸魚大量死亡,給承包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近日,市二中院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給這場打了兩年多的官司劃上了句號。
1999年8月,原告張某與本市北大港水庫簽訂承包協議,在池塘養殖鱸魚,期限三年。2000年1月23日被告某集團地球物理勘探公司所屬勘探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在其承包的池塘西部進行放炮作業,炮後張某發現魚池內死魚漂浮,立即找到被告要求停止放炮作業,但被告三天後再次放炮作業,張某又發現大量死魚,後找到被告及有關漁政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未果。
庭審中,原告針對其損失系被告地震勘探作業所致的主張,提交鑑定報告。法院結論:某集團地球物理勘探公司所屬勘探隊對在該養魚池南200米處,井深12米、藥量1—2公斤,不會造成對魚的直接損害,但鱸魚在冰下深水處過冬受放炮作業影響會造成鱸魚少量死亡;冬天魚池裏有死魚打撈困難,死魚腐爛,造成水質變壞,會影響魚類生長或造成死亡。從水樣、水質檢測結果看,部分指標超標(氨氮、高錳酸鉀指數),但不至於造成大量死亡;目前北方地區鱸魚精養技術尚不成熟,很少精養,尤其是越冬成活率較低;該池一直使用增氧機不合理,是鱸魚死亡的原因之一。法院認爲,被告應對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在養殖鱸魚方法上欠妥,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0396元。(記者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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