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勞動監察部門對某奶製品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該廠生產車間30多名職工今年3~4月份考勤表清楚記錄着他們沒有休息日,而且每天加班3小時。
該廠負責人強調,因爲產品供不應求,經與職工協商,大家都同意犧牲每週的公休日來廠加班。但執法人員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該單位嚴重超時加班的問題進行了處罰。
據執法人員介紹,《勞動法》第4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該奶製品加工廠的違法行爲,一是職工每天爲廠方加班3小時,一週下來就是15小時,一個月下來,每人至少加班45小時以上,大大超過了36小時。另外,休息日職工還要連續加班,如此計算月工作時間,遠遠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加班索酬別有誤區 工作時間有規定給錢給假由單位
日常工作中,一些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加班後,是應安排補休,還是應付加班費,是企業與職工引發糾紛的焦點問題。近日,記者在市勞動監察部門瞭解到,加班後是給錢還是給假的問題,目前是一些職工投訴的熱點。
日前,記者在市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接待室看到,一名職工激動地說:“4月20日,公休日加班後,廠裏安排我們倒休一天,而不願意支付《勞動法》規定的200%工資報酬,我們覺得不合理。”
據接待人介紹,《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報酬。因此,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休息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因爲企業安排職工補休,可以使職工恢復體力,精力充沛地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職工本人不應將目光只盯在加班費上,而不顧自己的身體健康,以及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因此,該單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職工應當服從。(李茜、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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