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將於下週對“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制度”法案進行一讀,法案擬定“禁止扣留他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制度”法案第八條明確擬定:“禁止扣留他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但有理由懷疑該證件是僞證或持有者非合法持證人的情況除外,屬此情況,須通知有權限實體。”
條文也明確擬定;“如有需要覈對持證人的身份,應在其出示居民身份證時爲之,並在覈對後立即將證件交還持證人”。
據此間媒體報道指出,以往有人因公或因私赴政府部門時,通常應先出示證件辦理登記手續。其中市民一般會出示居民身份證,但各個官方機構對此處理方式不一,有的簡單登記資料後便將居民身份證歸還當事人,有的卻要求市民留下居民身份證,待探訪完畢憑探訪證取回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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