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首例由強姦案引發的貞操權受侵犯的民事訴訟案在該省麗水市蓮都區法院開庭審理。最終的判決是被告在犯罪行爲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後,被告另外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顯然,這2萬元人民幣就是貞操賠償金了。
那麼何謂貞操權呢?在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中尚未對貞操權做出具體的界定。有關專家認爲,貞操權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純潔良好的品行、享有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權。任何一次非主觀意願被他人強行實施性行爲都屬於貞操權受到侵害,簡而言之,貞操權就是公民處理自己性生活的權利。顯然,貞操賠償是以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爲依據的。原告也確實因爲被告的犯罪行爲使自己人格權益遭受損害,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了。但貞操賠償與其它精神賠償是不同的,它的界定標準是十分複雜的。因爲由貞操傷害產生的精神傷害也因人和因情節不同。
比如在去年深圳法院也判決過一例貞操賠償案,當時法院還考慮到這樣一些因素,如被害人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知識分子,漂亮能幹,正處於青春年華,而且是處女沒有性經驗;還有當時被告人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外籍華人,有能力支付賠償金等。而此次浙江這起案件的判決所考慮的因素也同樣是一些無法用一個很好的定量來作界定的。要知道,非法性行爲對受害人心靈傷害程度是因人而異的,與人的性觀念有着很大的關係。
其實,每個人對性行爲的選擇都是由自己決定的。人是一種有人格和自尊的高等生物,無論其身份地位如何,對性生活的選擇應取決於其自身的感受和需求。不是說一個地位低下的人或是醜女子就一定降低自己對性生活的感受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來說,人們對性的要求和感受是基本相通的。同時,強姦行爲和猥褻行爲對人精神構成的傷害也絕不取決於一個人是否是處女,是否有一定性經驗。這在於受害人個體感受的深度。從地位、相貌和是否是處女來界定是否侵犯“貞操權”,這顯然是不尊重公民的平等的人格權。
另外,對於從被告人是否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角度來考慮是否賠償和賠償金額,這又和法律對人具有平等性這一性質相悖。這宗案子此前已幾經判處,結果不盡相同,其考慮因素大抵在於對刑罰制裁和民事賠償的認識上。被告在得到刑事處罰之後,是否還需要民事賠償,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命題。現行的法律並未做出準確的規定。把貞操權理解爲一種以性爲特定內容的獨立人格權,要求貞操權的索賠本質是精神賠償,這是從情感可以接受的。那麼,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撫慰。這和民事賠償之間在精神賠償的量上又如何平衡,這都很困難。
“貞操”是屬於情感和觀念的概念。我們現在應有怎樣的“貞操觀”,也是難以統一的。我想應不單爲女性所獨有,應屬於全體公民。另外,受害人是否是處女或處男,也不是界定貞操權是否受到侵犯的標準。當然,只要是非主觀被迫發生性行爲的,均可界定爲貞操權受到侵犯。但到底如何界定貞操權的傷害程度,要綜合考慮被害人遭受名譽毀損、社會評價降低,社會生活範圍受限、婚戀自由受限等精神利益的喪失帶來的精神痛苦。這一切都是一種無形的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社會的貞操觀隨着時代發展和人們的價值觀念的改變在不斷變化着,而且不同地區的人的貞操觀也不盡相同。貞操賠償在呼喚通過立法手段來明確界定的同時,它也應留給人們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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