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堪忍受京石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豐臺區52戶居民將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這起全國首例狀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在豐臺法院有了一審結果。法院判決開發商在兩個月之內爲住戶安裝隔聲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賠償金。居民從入住日起至安裝隔聲窗日期間,每月獲得60元的噪音污染損失費。
原告訴稱,1994年5月,經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拆遷,包括張先生在內的52戶居民搬到位於京石高速公路旁的豐臺區六裏橋10號院9號樓居住。入住新樓後,張先生的喬遷之喜很快被沖淡了。此樓距離公路僅30餘米,日夜來往的車輛發出的噪音讓全家人寢食不安。張先生因此患上了嚴重的失眠症,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別處居住。爲了減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終年緊閉窗戶。張先生找到有關部門檢測,該樓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過國家標準。和張先生相同遭遇的除了9號樓的居民,相隔不遠的7號樓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的居民們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今年5月,9號樓的居民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和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爲房屋安裝隔聲窗、賠償3000元,同時要求二被告自他們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損失,直至安裝上隔離窗。
法庭上,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未作任何答辯。而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則答辯說,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問題不應由他們承擔。他們稱,京石高速公路於1987年建成通車,當時也進行了必要的拆遷,目的是爲避免公路幹線與生活區域混合而導致交通噪音對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在防止交通噪音方面已盡了必要的義務。北京市市政設計院對京石高速路設計的車流量爲每小時5000輛,到目前爲止,該高速公路的車流量未超過原設計標準。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認爲,原告居住的地點南鄰京石輔路,因而把責任完全歸咎於他們是不確切的。
法院經審理認爲,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在開發建設9號樓時,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車數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側建設噪音敏感建築物,該公司有責任採取減輕交通運輸噪音影響的措施,他們在治理和改善住戶居住條件的問題上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爲京石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也應有義務對原告所受噪音污染承擔責任。法院判決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爲住戶陽臺安裝雙層隔聲窗,將該住房的室內噪音降到白天60分貝以下,夜間45分貝以下。二被告賠償住戶所受噪音污染損失每月60元,綜合公司承擔50元,首都公路發展公司10元,時間自1994年5月至安裝陽臺隔聲窗之日。綜合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3000元。
判決後,被告對是否準備上訴,均未作明確表態。 全國首例狀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一審判決 原告勝訴
晨報訊(記者顏斐) 因不堪忍受京石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豐臺區52戶居民將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這起全國首例狀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在豐臺法院有了一審結果。法院判決開發商在兩個月之內爲住戶安裝隔聲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賠償金。居民從入住日起至安裝隔聲窗日期間,每月獲得60元的噪音污染損失費。
原告訴稱,1994年5月,經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拆遷,包括張先生在內的52戶居民搬到位於京石高速公路旁的豐臺區六裏橋10號院9號樓居住。入住新樓後,張先生的喬遷之喜很快被沖淡了。此樓距離公路僅30餘米,日夜來往的車輛發出的噪音讓全家人寢食不安。張先生因此患上了嚴重的失眠症,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別處居住。爲了減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終年緊閉窗戶。張先生找到有關部門檢測,該樓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過國家標準。和張先生相同遭遇的除了9號樓的居民,相隔不遠的7號樓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的居民們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今年5月,9號樓的居民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和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爲房屋安裝隔聲窗、賠償3000元,同時要求二被告自他們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損失,直至安裝上隔離窗。
法庭上,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未作任何答辯。而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則答辯說,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問題不應由他們承擔。他們稱,京石高速公路於1987年建成通車,當時也進行了必要的拆遷,目的是爲避免公路幹線與生活區域混合而導致交通噪音對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在防止交通噪音方面已盡了必要的義務。北京市市政設計院對京石高速路設計的車流量爲每小時5000輛,到目前爲止,該高速公路的車流量未超過原設計標準。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認爲,原告居住的地點南鄰京石輔路,因而把責任完全歸咎於他們是不確切的。
法院經審理認爲,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在開發建設9號樓時,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車數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側建設噪音敏感建築物,該公司有責任採取減輕交通運輸噪音影響的措施,他們在治理和改善住戶居住條件的問題上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爲京石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也應有義務對原告所受噪音污染承擔責任。法院判決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爲住戶陽臺安裝雙層隔聲窗,將該住房的室內噪音降到白天60分貝以下,夜間45分貝以下。二被告賠償住戶所受噪音污染損失每月60元,綜合公司承擔50元,首都公路發展公司10元,時間自1994年5月至安裝陽臺隔聲窗之日。綜合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3000元。
判決後,被告對是否準備上訴,均未作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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