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公安機關改革和發展的深入,《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五年來成效明顯,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公安特色的警務督察制度。
一九九七年六月,《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正式頒佈施行。這是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在管理訓練、機構設置、指揮監督、工作方式、裝備保障等方面應當有與它的性質、任務相適應的體制和制度”的要求,有力地加強了隊伍建設,從而促進了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衛經濟建設中起到重要作用。
公安部長賈春旺說,警務督察制度的建立,是新形勢下公安機關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管理規範化、法制化和現代化建設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和完善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治本之策。
目前,中國公安機關共組建警務督察機構三千二百二十一個,有督察民警近萬名。五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共出警二百八十餘萬人次,發現和糾正各類問題一百一十萬餘件,下發督察通知書、建議書、決定書七萬三千三百七十五件,對七千五百五十二名違法違紀民警決定停止執行職務,對四千四百八十九名民警採取了禁閉措施。警務督察部門還與“110”報警服務檯建立了聯動機制,建立了受理、出警、覈查、處置、反饋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等工作制度,及時、認真地處置了民警違法違紀和違規失職問題。
五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在新中國成立五十週年、香港和澳門迴歸祖國慶典、APEC會議等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中,在打擊走私和盜搶機動車、“追逃”、“打拐”、“打黑除惡”、“治爆緝槍”、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等鬥爭中,積極主動地開展警務督察工作,保障了各項重大警務部署和措施的落實。
五年來的實踐證明,警務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機關性質、職責和任務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是保障公安機關政令、警令暢通,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舉措。
公安部官員指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警務督察部門要組織力量,不斷加大防範和查糾力度,努力開拓督察工作的新局面:
——針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建立預警機制,有針對性地制定、落實應對措施,提高公安機關控制和處置能力,積極探索建立公安隊伍管理長效機制。
——加大公安立法步伐,進一步建立健全與《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公安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使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真正實現依法治警。
——拓寬內外監督渠道,努力形成強大的內外監督合力,使公安機關自覺地接受人大、政協、新聞輿論和社會各界羣衆的監督,健全完善警務評議制度、特邀監督員制度。
——針對羣衆反映強烈的“冷硬橫推”等問題,加大明查暗訪力度,力爭取得明顯的治理成效;對少數民警涉黑涉惡等深層次問題,要立足於早發現,早預防和早解決;要通過個案督察,找準執法執勤過程中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和部位,研究滋生腐敗的源頭和深層次原因,提出治本措施。
——督察工作向基層執法辦案單位、向公安執法執勤過程中延伸,針對易出問題部位和環節開展現場督察,及時糾正有案不立、違反程序辦案、辦關係案、人情案、插手經濟糾紛和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亂扣濫罰、隨意執法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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