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新世紀醫院不久前以收受藥品回扣的名義解聘了7名醫生。此舉開了醫藥界的先河,深得人心。
然而,時至今日,有關部門卻未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這7名醫生進行查處。爲此,法律界人士呼籲,對這7名醫生不能解聘了之,不查處,就是失職。
據介紹,今年初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過程中,新世紀醫院發現從去年10月以來有幾種藥品的使用量非正常地明顯增加。在隨後的專項調查和民意測驗中,院方初步確認部分醫生存在多開藥品、收受回扣的問題。經過對部分醫藥代表的深入調查,院方最終掌握了7名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確鑿證據”,並於4月26日將其解聘,其中科主任5人,主治醫師和醫師各1人。此後,新世紀醫院就此事在大連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新世紀醫院是大連第一家民營醫院,記者日前到這家醫院採訪時,院方拒絕透露7名收受回扣醫生的姓名、回扣金額和涉及的藥品名、醫藥代表姓名,但告之他們已向大連市衛生局彙報過此事。
7名被解聘醫生中的兩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否認有收受藥品回扣的問題,但醫院宣佈解聘他們時無一人提出異議或起訴。目前,被解聘的醫生中有的已到新的醫院上班,至今沒有一人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調查及制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說,去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以往很少有醫生因收受藥品回扣被查處,取證難是重要原因。新世紀醫院既然已掌握醫生收受回扣的確鑿證據,有關部門就應依法追究查處,不能解聘了之。這一事件與足球“黑哨”事件有些相似,有望成爲我國第一起嚴格依法查處醫生收受藥品回扣事件的典型案例。
大連市工商局、大連市藥監局有關人士分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還不知道新世紀醫院發生的這件事。如果確實如此,應依《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查處。市工商局的同志還說明了“構成犯罪”的標準:醫生個人收受回扣超過5000元;醫藥代表個人暗送回扣超過1萬元、單位暗送超過20萬元。
追蹤:私拿回扣豈能一走了之
不久前,一家名不見經傳的民營醫院——大連新世紀醫院,作出了一項“驚人”之舉:解聘了7名收受藥品回扣的醫生,這其中包括5名科室主任,並將這一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這一舉動無疑具有“開先河”的意義,其勇氣和正義之情令人欽佩。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時至今日,有關部門對此事遲遲坐視不理,7名被解聘的醫生沒有一人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調查及制裁,其中有的醫生已到新的醫院上班。近日,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追訪。
醫院向吃回扣者“開刀”
大連新世紀醫院是鳳凰醫院集團兼併原大連鋼鐵廠醫院改制而成的一所二級甲等綜合醫院,也是大連地區的第一家民營醫院。目前醫院擁有260多張病牀,職工320多人,專家教授30餘人。其中,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有5人,是大連地區醫療機構中擁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人數最多的醫院。
去年底,新世紀醫院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過程中發現,從10月起一些藥品的用量猛增,大大超過正常使用量。也就在這時,大連新世紀醫院做了一項顧客滿意度調查。在24個調查項目中,其他項目的滿意度基本上在97%以上,而醫生用藥這個項目的滿意度卻只有79%。
針對醫生用藥出現的這些新情況,鳳凰醫院集團管理層多次要求新世紀醫院查清問題。隨後,新世紀醫院組成了調查小組,在醫院內部進行自查。
今年3月,鳳凰醫院集團管理層從集團總部派來調查人員。調查人員發給新世紀醫院每位員工一份民意測驗表,讓每個員工填寫對醫院的意見和建議,填好後將測驗表直接裝在信封裏封好,交給集團總部的調查人員。
此次民意測驗顯示,醫生收受藥品回扣也是職工普遍反映的一個問題,有的揭發某某醫生平日和哪個醫藥代表打得火熱;有的指出哪種藥使用量不正常;甚至有的醫生承認自己拿了多少回扣,表示了懺悔之意;還有人點出了暗送回扣的醫藥代表的姓名。
根據這些線索,鳳凰醫院集團管理層主要領導找到幾位醫藥代表。經過交談,特別是向他們講述了收受藥品回扣是違法行爲的有關法律規定,幾位醫藥代表先後將他們向新世紀醫院一些醫生提供藥品回扣的事情和盤托出。調查人員掌握了部分醫生收受回扣的第一手證據。
此後,鳳凰醫院集團管理層主要領導在新世紀醫院的幾次大會上明確提出,哪個醫生拿了回扣,坦白交待,集團可以從寬處理。遺憾的是,涉嫌收受藥品回扣的醫生並沒有主動站出來坦白承認。4月26日,院方根據掌握的“確鑿證據”,解除了與7位醫生的勞動合同。其中,科主任5人,主治醫師和醫師各1人。此後,新世紀醫院就此事在大連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爲了讓全院職工從中汲取教訓,鳳凰醫院集團管理層還對包括新世紀醫院常務院長在內的全院職工分別處以30元到300元不等的罰款。
一家民營醫療機構何以拿自己開刀、重典整治醫藥界普遍存在的藥品回扣腐敗行爲?鳳凰醫院集團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一次解聘這麼多專家人才確實心痛,可是患者需要的是德才兼備的專家。醫院不能允許任何損害患者利益的事情發生。但院方拒絕向記者透露7名收受回扣醫生姓名、回扣金額和涉及的藥品名、醫藥代表姓名。
有關部門爲何遲遲坐視不理
對於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違法行爲,以往有關部門耳熟能詳的說法是“很難找到證據,也沒有具體可依據的法律法規。”但去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當新世紀醫院在大連市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宣佈已掌握了7名醫生收受回扣的“確鑿證據”並將其解聘後,大連市相關的職能部門又是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件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事件呢?
在大連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記者問室主任於家升:“《藥品管理法》中有對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規定嗎?”在記者的提醒下,於家升找出了一本《藥品管理法》現場學習,翻看了一會兒後說:第59條、90條、91條都對醫生收受回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從條文中看,處理這類問題主要是工商部門和衛生部門的責任,藥監部門只是配合。什麼叫“構成犯罪的”,我不太清楚。大連新世紀醫院解聘收受回扣醫生這件事,我們不知道。即使知道了,法律也沒規定讓藥監部門去管。工商部門和衛生部門應當依法牽頭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
大連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大隊副大隊長孫清波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件事,我們確實不知道。過去調查這類事情時,確實不好找證據,現在既然醫院已掌握了證據,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除了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外,還要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個人收受回扣超過5000元、個人暗送回扣超過1萬元、單位暗送回扣超過20萬元,就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據悉,大連新世紀醫院曾向市衛生局領導彙報過醫院解聘7名醫生的事情。但大連市衛生局黨委書記王德永的一番話卻讓我們頗感疑惑,他說:對於院方解聘這7名醫生,我們總體上是肯定的,醫生收回扣是錯的,決不允許。如果我們發現了也要罰款、降職或取消行醫資格。他認爲,新世紀醫院之所以能這樣做,第一,它是民營醫院,有體制上的優勢,董事長說了算,想開誰就開誰。公立醫院如果開除這麼多醫生,還從院長到清潔工都罰款,大家肯定都去上訪了,院長沒法當了,衛生局也沒法辦。民營醫院的人、財、物都是老闆說了算,我們也不好管。第二,新世紀的醫生全是聘任的,好多還是退休返聘的,把他們開了啥事沒有,很多人很快就到別的醫院上班了。
民營醫院的人、財、物都是老闆說了算,這點沒錯。可是,《藥品管理法》中明確指出此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醫院中出現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違法問題並已反映到衛生主管部門,這有什麼“不好管”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以往很少有醫生因收受藥品回扣被查處,取證難是一個重要原因。新世紀醫院既然已掌握醫生收受回扣的“確鑿證據”,有關部門就應依法進行查處。沒有查處,就是失職。這次事件與不久前的足球“黑哨”事件有些相似,有望成爲我國第一起依據新的《藥品管理法》解決醫生收受藥品回扣事件的典型案例。
“新世紀”,你不孤單
“把這7名收受藥品回扣的醫生解聘之後,我們一度可以說是四面楚歌,遇到不少同行諷刺挖苦。有些人講我們醫院敢碰醫生收受回扣這個硬石頭,是不自量力。我不知道,爲什麼大家都對醫生收受回扣這事恨之入骨,可當真正有人站出來查處這事時卻得不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新世紀醫院一位副院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陳了自已的疑惑。這位今年60歲的副院長從事護理工作長達38年。
這不僅僅是她一個人的疑惑。
收受藥品回扣、私拿紅包、吃請送禮,這些腐敗現象、違法行爲,在一些醫務工作者眼裏似乎已經成了天經地義、習以爲常的事情。長期以來,這些問題總是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許多醫院發了文件、領導也講了話,可是真正查處的卻是鳳毛鱗角。越是不治理、越是不嚴查,就愈演愈烈,以致成了大家默認的醫療界的“行規”。
既然成了“行規”,大家就得遵守,不管這種“行規”對不對、違法不違法。一旦有人不能忍受良心的譴責、追求正義的呼喚而打破這些“行規”時,就要受到“行規”既得利益集團的冷嘲熱諷和排擠。
鳳凰醫院集團總裁、大連新世紀醫院院長徐捷曾在全院大會上坦露解聘收受藥品回扣醫生的心跡——要維護病人的利益,要誠實守信,拿回扣這種事,別人幹,我們不幹。
徐捷和她所帶領的大連新世紀醫院這種義無反顧地向違法行爲和行業陋習挑戰的勇氣難道不值得我們學習和思考嗎?我們又有什麼理由對她們冷嘲熱諷呢?
一位被大連新世紀醫院解聘的醫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徐院長也真是不容易,她這樣做其實也是爲我們好。”記者在大連的幾位朋友聽說了大連新世紀醫院的做法後,連連叫好。敬佩之情,溢於言表。
由於種種原因,記者到結束採訪時還沒有見到大連新世紀醫院這次解聘收受藥品回扣醫生事件的主角——徐捷。但記者想對“徐捷們”說一句話——你們有大多數富有正義感和良知的醫務工作者的理解,你們有對藥品回扣行爲深惡痛絕的千千萬萬個患者的支持,你們背靠着國家神聖的法律,你們不孤單!(完)
《藥品管理法》中關於藥品回扣的有關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從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這部法律中對藥品回扣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內容有:
第五十九條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採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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