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違反法律、法規以各種名目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和攤派財物的現象嚴重,直接侵害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正在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爲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今天向常委會會議作了關於這一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張緒武說,根據當前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和現實的立法條件,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張緒武說,部分常委會委員提出,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確定劃分中小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必要的,但不同類型的小中企業在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這三項指標上可作靈活一些的規定。草案據此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還應當要求其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因此草案規定,中小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張緒武說,國家引導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除了法律允許的各種方式外,還應當包括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因此草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
張緒武說,部分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國家通過稅收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的創辦是必要的,但對減免稅的比例和期限可以不在本法中作具體規定。因此草案規定,國家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徵、免徵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草案還規定,企業登記機關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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