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86萬餘元的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劉知炳,昨天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劉知炳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
劉知炳曾任廣西柳州市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柳州市委書記等職務。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劉知炳於1990年至1998年初在擔任柳州市主要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爲他人的請託事項提供幫助,並於1993年至1999年間先後53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錢財共計摺合人民幣866322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知炳受賄數額巨大,所犯罪行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劉知炳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作出以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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