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接生婆使用明令禁止的催產素致使產婦產後死亡而引發的官司,歷經3年多的訴爭,日前在福鼎市法院的調解下,被告接生婆賠償原告死亡喪葬費及撫養費等計3萬元。
1999年3月7日,福鼎市管陽鎮農村婦女王某某因臨產分娩,聘請無接生員資格證書但在當地農村已從事家庭接生20多宗的該鎮婦女黃某某爲其接生,因王某某在分娩過程中難產,黃某某爲其注射了催產素,隨後王某某產後子宮內翻並大量出血,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時,新生兒的父親陳某某要求接生婆黃某某適當賠償,但黃某某提出新生兒必須認其做乾媽,才能拿出1000元給新生兒買奶粉,且1000元不算是賠償。之後,黃某某遲遲不將1000元給陳某某。陳某某便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要求以非法行醫罪對黃某某進行立案偵查並追究刑事責任。在多次向上反映情況未果的情況下,陳某某於2001年8月23日以新生兒作爲原告向福鼎市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黃某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金及撫養費等計7萬元人民幣。同時,原告父親向福鼎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以非法行醫罪對黃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據悉,在簽收調解書的當日,被告黃某某已支付給原告首期賠償款1萬元,餘款2萬元分別要到今年9月底和12月底前才能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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