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編辦、國家經貿委、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審計署、全國總工會等九部委近日聯合發出《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住房公積金機構調整提出意見。
意見提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覈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業務和合理佈局的需要,按照屬地化原則,設立若干個業務經辦網點,名稱可定爲管理部,作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資金數額和業務量較小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也可由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範圍內的商業銀行辦理;少數住房公積金歸集數額大、管理工作較規範,並符合設立分中心基本條件的縣(市)、上級政府機關及石油、石化、煤炭跨設區城市特大型獨立工礦區和鐵路分局,可以設立分中心,作爲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同時要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正常進行。資產的清理和移交必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債權債務清楚、還款責任明確,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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