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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服刑期間還能有機會享受家庭生活嗎?4月27日,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監所科徐檢察官告訴記者,目前,監獄已設有允許夫妻同居的“特優會見室”,凡管理等級爲A級的犯人均有機會享受。
據徐檢察官介紹,現在南京監獄犯人管理等級分A、B、AB、C四個等級,凡管理等級爲A級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證、結婚證,經犯人本人申請,獲批准後,其家屬可持結婚證及當地派出所證明住進監獄“特優會見室”,享受夫妻同居權,時間從晚7時至次日早晨7時。此舉旨在尊重犯人人權及用親情、家庭溫情感化犯人,幫教犯人走上正途。據悉,這種幫教方法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目前國內大部分監獄都有類似的“特優會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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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監獄把夫妻同居權賦予管理等級爲A級的犯人,可以一舉兩得:一可幫助該犯本身加快改造;二可影響其他級別的罪犯———要想進“特優會見室”,先拿出表現爭取到A級上來。給予特殊“待遇”是個教育、促進的好辦法,但同是失去自由的犯人,夫妻同居權隨之也都喪失,現在監獄又法外開恩,給A級犯人這樣的權利,難道夫妻同居權能作爲獎勵的東西而存在,而不必人人平等嗎?按照權利法定的原則,犯人入監後,失去的權利都被法律明明白白地列出,誰也沒有權力彈性地收放,即便是爲了利於改造也不行,否則就是悖離法律。
由南京監獄給A級犯人夫妻同居權,讓我們想起去年爭得沸沸揚揚的囚犯生育權問題。一對合法夫妻,丈夫被判爲死刑,妻子要求法院用人工採精的方式,讓她生個孩子,然而法院卻沒有準同。其中的原因除了法無所定,前無先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這種權利不能援例給女囚,否則公衆無法接受。現在南京監獄給了部分犯人夫妻同居權,這下子犯人的生育權從監籠裏逃了出來,一部分男犯可以讓妻子懷孕,部分女犯可以在獄中受孕育子。但另一部分犯人卻仍然無法享受這部分權利。不僅同居權沒有得到平等地享受,隨之而來的生育權也無法平等地享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基本準則該如何體現?
從北京首家監獄超市開業的情況看,監獄爲罪犯提供了超市、親情餐、團聚樓等充滿人性化的服務設施,這些不幸走上人生歧路,被強制集中起來服刑改造的“另類分子”,除了不能享有充分的政治權利,單就基本生活水準而言,用一名已經服刑12年的重刑犯的話說,幾乎可以算是過上了“外面人”的日子。除北京外,南京、濟南等地的監獄也辦起了監獄超市、供犯人夫妻同居的“特優會見室”,既讓罪犯感受到親情和人性的溫暖,也體現了對罪犯人權的尊重。
西班牙獄警對他們的“三星級監獄”是這樣解釋的:限制人身自由是最嚴厲的懲罰,儘管西班牙在歐盟並不算富裕,但把監獄裏的物質條件安排好一點,帶有一點補償的意味,以免罪犯因爲蹲監而產生仇恨社會的心理,這也是從防範犯罪的角度考慮的。中國與西方國家社會制度不同,在世界上也不算富裕,但毋庸諱言,我們堅持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透明等法制原則,大力推行獄務公開,把罪犯當成真正的“人”而不是“社會渣滓”,把監獄的物質條件安排好一點,爲接受懲罰的罪犯營造一個人道的改造環境,也是減輕罪犯的仇視心理、預防他們再度犯罪的一個有效途徑。對罪犯必須依法實施懲罰,但懲罰只是輔助性的手段,把他們改造成健康自信、遵紀守法的公民,纔是根本的目的所在。
首先,監獄“夫妻同居”難以定性。說它是某類犯人(特別寬管級或稱A級)享有的權利也好,還是給予犯人的獎勵也好,都於法無據。衆所周知,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碼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權利自由的先決條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權利自由也就無從談起。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投入監獄服刑改造的犯人,在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同時,相應喪失了與之相關的一些權利,如婚姻家庭權利中的夫妻同居權。只有當犯人被釋放(刑滿釋放、假釋、特赦等),重獲人身自由後,夫妻同居權才得以恢復。沒有法定事由,不論犯人表現如何,也不論夫妻同居權會對犯人產生多麼大的誘惑、激勵作用,監獄都無權賦予犯人這種權利。翻遍監獄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找不到涉及犯人“夫妻同居”的法律依據。“名不正,則言不順”,此舉無法定性,處境尷尬。
其次,這樣做有悖民意。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剝奪其自由權和其他權利,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損失,從而體現出對他們的懲罰。同時,“殺一儆百”,警誡社會不穩定分子不要以身試法。高牆電網代表着威嚴,關在裏面的特殊公民———犯人與社會普通公民相比,權利與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其權利受到侷限,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廣大羣衆的普遍願望。現在監獄法外施恩,讓某些犯人堂而皇之住進“特優會見室”,與配偶同居,無疑會傷害羣衆特別是昔日案件受害人及其親屬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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