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一年一度的高考又要開場了。讓我們把關注的目光投向此後的3天,投向牽動着天下父母心的高考考場,祝願歷經十年寒窗的學子們考出好成績,實現自己的大學夢。
然而,我們在關注高考,爲考生加油祝福的同時,也不得不非常嚴肅地向有關部門,向整個社會提醒:防止和杜絕高考中的舞弊事件,維護高考這片公平競爭的淨土。
最近幾年,不斷有高考舞弊事件被公開揭露,這些被曝光的醜聞顯示,高考舞弊事件的數量正在逐年上升,舞弊形式已經由考生個體作弊發展爲監考人員與考生、考場內與考場外“協同”作弊,舞弊規模已經由少數人作弊發展到一個考場甚至一個考區大範圍、有組織地作弊。2000年高考期間新聞媒體揭露出來的廣東電白和湖南嘉禾兩起重大高考舞弊案,其作弊範圍、涉及人數、作弊手段和情節,無不令人觸目驚心,這兩起舞弊案使高考舞弊這一醜惡現象達到了令人無法容忍的程度。
這些令世人震驚的高考舞弊事件,促使每一個有良知和正義感的人對杜絕高考舞弊、維護高考純潔投入更多、更強烈的關注。因爲高考舞弊不是一種簡單的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爲,也不僅僅是違犯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而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爲,它的惡劣影響遠遠超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爲之上:高考舞弊對於這些涉世未深、多數還是未成年人的作弊考生來說,無疑是人生的一大污點,不管這種舞弊行爲是否被發現,這種心理和道德上的負擔必將伴隨着他們的一生,在他們的人生旅途上投下陰影。尤爲嚴重的是,高考舞弊損害了高考公平競爭的法則,侵犯乃至剝奪了其他考生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特別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它還損害了人們對社會公平的善良期待,導致社會公衆———特別是那些指望通過高考改變自己前途和命運的普通人———滋生一種對社會公平的懷疑和失望的感受。因此,人們有最充足的理由要求對高考秩序進行更嚴格的規範和更有效的管理,以杜絕高考舞弊這一令人深惡痛絕的醜惡現象。
然而,現行的高考制度最欠缺的就是嚴格的法律規範。這些年我們相繼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乃至職業教育法,可恰恰就是在高考這一整個國民教育鏈條的關鍵環節缺少了法律的規範和引導。這方面的規範我們現在能見到的,只有原國家教委頒佈的《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快改革和積極發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這三份規範都屬於政府規章層級,主要是對考試和閱卷過程中有關人員的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行爲的處罰進行了規定,在涉及高考的部分則僅對高等教育招生和入學考試製度改革提出了一些原則性的意見,而對於整個高考招生過程中的一些主要問題,如考試的時間、地點,考試命題的方式、程序,整個高考過程中的保密問題,招生機構的權限和招生的程序,等等,都沒有統一而明確的規定,或者至少是公開、透明程度不夠,社會公衆無從知曉,當然也就無法監督。
法律規範的缺位,客觀上造成了高考管理不統一、不規範、不透明,這也是一些地方高考秩序混亂,發生舞弊現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高考這一世人關注的重大社會事項上制定單行法律,對高考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法律規範,就不是一事一法的“泛法律主義”,而是維護高考正常秩序的現實需要,是防止高考舞弊、確保公平競爭的明確選擇。
當然,對於維護高考的公平純潔,不是立一部法就可萬事大吉,反之也並不是沒有相關立法就無能爲力,一籌莫展。高考的組織和管理部門忠於職守,認真做好維護考場秩序以及試題和閱卷的保密工作;有關的執法監督部門職責到位,對高考全過程進行嚴密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並查處其中發生的不規範和舞弊行爲,這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是維護高考公平純潔的必要條件。此外,廣東電白和湖南嘉禾兩起高考舞弊事件都顯示,舞弊案背後隱藏的是以權謀私和腐敗。因此,淨化高考環境決不是單純的查處考場內外舞弊行爲那麼簡單,必須與整個黨風廉政建設特別是教育領域裏的反腐敗鬥爭緊密結合起來,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還必須指出的是,對於高考舞弊的主角之一考生來說,作弊暴露了其道德素質的嚴重缺陷。少數考生之所以在成人(家長、老師)的誘導下參與作弊甚至“自覺”作弊,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對作弊的恥辱和不道德感已經淡化甚至喪失,自覺不自覺地受到不擇手段追求個人利益的觀念驅使。因而,要從根本上消除高考舞弊現象,就必須在日常的中小學教育中,增強學生誠實、守紀的觀念,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正確的榮辱觀和對善惡美醜的辨別能力,使他們思想上築起拒絕一切弄虛作假的道德堤壩。這對於我們的中小學思想品德教育來說,無疑是一項極富挑戰性的工作。這項工作不見成效,高考舞弊現象就很難根除。
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正處在改革、調整與發展之中,高考制度無疑也面臨着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的課題,但高考的公平與純潔應當是高考制度發展變化當中永恆的主題。讓我們全社會行動起來,給高考營造一個純潔的環境,爲廣大考生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競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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