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價局昨天公佈《機動車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試行規定》。
根據規定,市管停車場的價格牌應在8月1日前安裝完畢;區縣管停車場,價格牌應在9月1日前安裝完畢。9月1日後未使用經市物價局監製的價格牌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市管停車場在8月1日前、區縣管停車場在9月1日前,應在停車場的顯著位置明示新的收費標準,未予明示的,一律不得按新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