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市江漢區房地產管理局原局長方大淼因受賄51萬餘元,被武漢市法院以方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且退清全部贓款爲由,判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武漢市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爲由提出抗訴。此案於5日在湖北省高院開庭,方大淼是否具有“重大立功情節”成爲庭審焦點。
8年局長受賄51萬元
2001年3月,武漢市紀委接到舉報:江漢區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方大淼涉嫌違紀問題。經過調查和外圍取證,辦案人員獲悉,方的妻子汪某2001年春節炒股時,一次性購入價值8萬元的股票。後汪某交代了她春節前購買股票錢的來源,並主動供出她在某銀行有個保管箱,箱內有現金存摺、借款條及其他資料。面對鉅額存款和他人借據,方大淼交代了其違紀事實。經查實,方大淼在擔任局長8年多的時間裏,共受賄51萬元。
今年2月28日,市中級法院認定,方大淼犯罪事實清楚,同時,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主動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並檢舉揭發武漢市有重大影響的犯罪案件。綜合以上事實,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方大淼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檢察院抗訴:判得太輕了
今年3月5日,武漢市檢察院收到了方大淼被法院宣告緩刑的處置結果,認爲太意外了!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爲,根據方大淼的受賄數額,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裁量,再依照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條款,也只應在法定刑10年以下5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3月8日,該院以此判決量刑畸輕爲由,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庭審焦點:方檢舉行爲是否屬重大立功
經市檢察院抗訴,省高級法院於5日上午8時許二審此案。
庭上,當審判長問方大淼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有無異議時,方表示無異議。公訴人則向法庭指出:“我們對市法院認定方大淼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該判決書對量刑情節適用法律有偏差,處刑不當、量刑畸輕,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方大淼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的行爲是否屬重大立功情節展開了論述。
5日上午10時許,法庭宣佈,經合議庭合議後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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