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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制定的《機場管理局(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令》於今天刊登憲報,並將於明日提交立法會經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香港特區政府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發言人今天表示,行政長官制定的《機場管理局(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令》將擴大目前機場管理局可以進行關於機場的活動的地理範圍,及訂明機管局可進行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的類別。
他說:“這項命令讓機管局可實施新措施,以擴大香港國際機場的客貨服務範圍及提升其競爭力。”
根據該命令,機管局可進行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包括與其他機場建立策略性聯盟或合夥安排、投資於內地其他機場,向其他機場提供顧問或管理服務及發展香港國際機場和其他地方之間的多模式聯運接駁服務和物流服務。
命令還爲機管局可進行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訂定了一些條件,以確保所有機管局進行的獲准活動都有助促進或維持香港的國際及地區航空中心地位。如機管局就香港以外的個別機場的投資活動,而需支付的總代價的款額超出特定限額,機管局必須事先獲得財政司司長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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