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晚上,廣東省徐聞縣交通稽查隊在該縣收費站查到經過的廣東省茂名市春匯石化有限公司的兩輛載有5#白油的油罐車。這兩輛車正拉油到徐聞縣海安鎮去銷售。
司機出示了道路營運證及隨貨同行的裝車單等證明後,稽查人員以車的營運證沒加蓋危險品運輸章爲由,要每輛車交上一千元即放行。司機黃國耀等認爲,車上拉的閃點不低於80℃的5#白油根本不屬危險品,拒絕“把錢送上”。爭吵中,黃撥打了110報警。
徐聞縣公安局巡警三中隊警員隨即來到,簡要問了一些情況後,便強制扣車,將兩輛油罐車開到海安公安分局開辦的停車場裏停放。當時,警員沒有開出任何扣車扣油的憑證,僅是讓司機叫公司老闆明天來三中隊處理事情。
4月18日,茂名市春匯石化有限公司經理譚亞養趕到三中隊,見警員在問訊筆錄上寫有“非法走私成品油”字樣,譚不肯簽名。
第二天上午,譚又到三中隊作筆錄。譚再三說油是公司油庫裏的5#白油,可以查證。警員說從來就沒有聽過有白油這種說法,現查到的這種透明、無色、無味的油狀液體不是汽油就是煤油。見警員不懂白油又急着等放車去交貨,譚亞養在筆錄上便承認車上拉的是煤油。
4月22日,徐聞縣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書,以兩輛油罐車“裝有煤油”“嚴重超載且沒有配備押運員”爲由,根據《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五萬元的處罰。處罰書上寫明被處罰人須“前往徐聞縣財政局預算處繳費中心繳納罰款”。
拿到處罰書,譚亞養不服。他要求三中隊將油抽樣送市或省級法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化驗。
4月26日,警員從車裏抽出油樣後,送往中石化廣東湛江石油分公司檢驗。4月28日檢驗出來的結果顯示“送來抽樣煤油閃點爲43℃”。
譚卻不認可這一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的結果。他向記者說:白油是屬於潤滑油的基礎料,其閃點不低於80℃,我國規定,石油化工產品凡是閃點等於或低於61℃的都屬於易燃液體,可他不明白爲什麼明明拉的是閃點不低於80℃的白油,現卻變成了閃點爲43℃的煤油?
4月29日上午,三中隊通知譚亞養來拿處罰書交5萬元。譚在電話裏與警員談價錢,最後以4萬元成交。
7月5日,記者到三中隊採訪,有警員承認收錢沒有開票據的事實,並說負責人已調到海安公安分局當一中隊長了,他不在,不好談此事。徐聞縣公安局法制股潘副股長則對記者說,徐聞縣財政局的發票早已開好,反正他見過。記者想看這張發票時,他卻說“不方便給記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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