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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河灣勞教所七大隊的管教區內設有六間夫妻同居室,統一的灰色外牆裝飾。只有看到走廊玻璃外鐵柵欄窗和黑糊糊的鐵門,纔會想到,這地方並不是十分自由。依照該勞教所實行的“夫妻同居”措施,表現好的勞教人員可以在這裏與家人享受天倫之樂。同樣的措施不久前在南京監獄也開始實行。這個措施經媒體公開後,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同意者認爲此舉是人道主義的體現,而反對者認爲對服刑人員如此優待不啻於縱容犯罪。我們在通過網絡、記者採訪徵求意見的同時,也採訪了專家對此的看法。
-監獄新措施改善服刑條件
今年4月27日,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監所科徐檢察官向當地媒體透露:南京監獄已設有允許夫妻同居的“特優會見室”,凡管理等級爲A級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證、結婚證,經犯人本人申請,獲批准後,可與其家屬住進監獄“特優會見室”,享受夫妻同居權,時間從晚7時至次日早晨7時。此舉經媒體報道後,在社會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據悉,目前國內大部分監獄都有類似的“特優會見室”,而其他的“優待措施”也不斷出臺。據報道,北京清河監管分局開設了超市、餐廳和團聚樓。餐廳有50張桌子,可容納200人就餐,就餐的罪犯或者屬於寬管罪犯,或者是近兩年受到監獄不同獎勵的罪犯。二層的團聚樓共有16個夫妻團圓的單間,裏面有電視和茶几,粉紅色的牀上用品透着濃濃的人情味。已婚罪犯如果表現良好,只要提出申請,每月即能享受一次特殊待遇。
-勞教人員都爭取
入住“夫妻同居室”
武漢河灣勞教所“夫妻同居室”投入使用的時間是1997年7月1日,至今已延續經年。夫妻同居室的牆壁上掛有“管理須知”。對入住者條件做了嚴格的限制:入住者必須具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要絕對保證是受教人員的配偶。“夫妻同居室”作爲一種獎勵措施,受教人員當中,根據學習、勞動、衛生、紀律等項目,定期評分,會分成“寬管”、“普管”和“嚴管”。享受“夫妻同居室”的受教人員僅限於寬管級,也就是表現好的。受教人員要先提出書面申請,管教幹部根據其表現及評分情況,審覈同意後報所領導批准。
可以說,勞教人員夫妻同居並不是新鮮事。在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就能找到相關規定。該規定第八章第52條規定,勞動教養人員的通信,不檢查。會見家屬時,不旁聽。家屬當天不能返回的,應當安排食宿;有居住條件的,允許夫婦同居。
武漢河灣勞教所的“同居室”約有15平米左右,分隔成三個區域。最裏面是一個衛生間和盥洗室,安裝有淋浴噴頭;中間一小間放着雙人牀,上面擺着被褥、枕頭。最外側是個小小會客室,一張桌子,兩把椅子。給人的感覺像普通的招待所。“夫妻同居室”實行收費管理,價格是每晚30元左右,收的主要是服務費用。每次牀單、被褥都及時更換、清洗。同居時間是每晚7時到次日早晨7時,家屬晚餐由勞教所免費提供。目前享受“夫妻同居室”的僅限男受教人員。前來入住的均是妻子,採取避孕措施是要求他們不要忘記計劃生育的政策。女受教人員尚不具備設立“夫妻同居室”的條件,因爲,女受教人員懷孕後,根據相關法規,要解除勞動教養。
記者徵詢了一個勞教人員的意見,他說,剛被勞教時,掛念妻兒,情緒不穩定,感到十分寂寞。“夫妻同居室”讓自己體會到親情,現在只想好好表現,爭取早點出去。很多同隊受教人員都很羨慕自己,都想積極表現,爭取入住“夫妻同居室”。
-社會觀點
-質疑“夫妻同居室”
監獄怎能失去威懾力
監獄是幹什麼的?罪犯是什麼人?監獄是監禁罪犯的處所。罪犯一般是有嚴重損害公衆或其他公民利益行爲的人。把罪犯投入監獄,剝奪他們作爲正常公民享有的自由權和其他權利,令他們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損失,可使其意識到必須爲自己的犯罪行爲付出代價,還可達到殺一儆百、警示他人的作用。
假若犯人權利擴大到不適當的程度,監獄必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不僅不利於防止犯罪,造成犯人之間不公平,而且對犯罪行爲的受害方也不公平。
不論何種犯罪,肯定已經嚴重侵害了社會公衆或個人利益。如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可能是身體傷殘或生命消失等,而一句出於“人道主義”的目的,無底線地放鬆對犯罪人行爲的懲處,表面上爲減小其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實際卻無法平息犯罪受害方和公衆的憤怒。
監獄代表着威嚴,關在裏面的犯人與普通公民相比,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可比性,其權利受到限制,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人們的普遍願望。監獄是監禁、改造犯人的地方,懲罰是監獄的本質要求。如果無限度放寬犯人的權利,使監獄喪失了最基本的威懾力,成爲罪犯不再害怕的場所,那麼法律的強制性將無從談起。
-怎能讓犯人
在監獄“過家家”
販毒誰都知道是死罪,但前赴後繼,原因是鉅額利潤,如果毒品一文不值相信也就自然沒有毒販。同樣,如果罪犯在監獄可以享有普通人的天倫之樂,那監獄的懲戒作用不也大大減弱了嗎?試想這是什麼樣的後果?
至於對犯人的教育感化,我覺得減刑就是最好的方式,用罪犯的悔過減輕對他的懲罰時間。但懲罰本身的戒律萬萬馬虎不得。
——網友
監獄裏的“夫妻同居”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原來只是作爲激勵犯人改過自新的手段,最近卻大有普及之勢,而由此而出的諸如尊重人權、人道主義、親情感化、國際接軌等一套套理論依據也受到很多人的極力吹捧,讓犯人們在監獄裏“過家家”似乎成了一件合情合理的大好事。
——網友
-罪犯也是人
同樣具有人權
罪犯也是人,同樣具有人權,在這個意義上,他們的權利和他們殘害的受害者根本沒有區別。能夠保護罪犯的權利才能證明一個社會的進步。
——網友
一條監獄措施引發爭議
-專家觀點
-夫妻同居室的設立
是監獄改革的進步
對於國內一些監獄、勞教所實施的“夫妻同居室”的做法,我個人認爲這是我國監獄改革的一種進步。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都有這種所謂的“夫妻同居室”,比如德國等發達國家的“母子監獄”、“夫妻監獄”。從學理上講一座文明、現代化的監獄應該與國際接軌。
如今,從國外到國內,都普遍提高了對服刑人員人身權益的重視程度,如對犯人居住權的改善。目前國內的某些監獄只是把夫妻同居權作爲一種獎勵措施來實施的,而在國外,夫妻同居權是犯人應有的一種權利。我國對服刑人員進行獎勵也不是盲目的,服刑人員的日常表現和積累分是給予“夫妻同居權”獎勵的前提條件。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代表國家法律執行懲罰制度,強調一定的法律威懾力。但也不能因爲是犯人就把他不當人看。
監獄對服刑人員進行隔離封閉關押,容易導致人在心理和生理的一種“變態”,所以我國的監獄法規定服刑人員有通信、會見的權利,監獄也組織服刑人員進行適當的體育和文化娛樂活動。而夫妻同居室則是對這種權利的肯定和提升,可以使已婚的服刑人員從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正態恢復,有利於其迴歸社會。我們改造犯人的目的就是讓他(她)重新做人。懲罰、教育、挽救一直是我們刑罰的指導思想,其中以教育挽救爲主,並應該爭取服刑人員和勞教人員家屬的積極配合。通過家屬對其的關愛,暗示其並沒有被家人、社會所拋棄。對已婚的服刑勞教人員獎勵“夫妻同居權”這比說多少話都管用。對服刑人員人格和尊嚴的尊重是犯人迴歸社會和社會犯罪再防治的必要。至於對由夫妻同居權引起的生育權問題,目前學術界仍在迴避這個問題,監獄系統也沒有給予正面的答覆,這也從另一側面反映了,我國的監獄改革還是比較謹慎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美英
服刑人員被剝奪的只是人身自由權。對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權利,法律沒有剝奪。一些監獄設立的夫妻同居室也沒有超過監戒區,不違反有關法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在實踐中可以嘗試。對在押人員的改造更需要用親情感化、幫教。設立夫妻同居室是改善服刑人員人性待遇的另一種改造途徑。由於夫妻同居室的特殊性,不能對其進行監管和監視,對由此引發的生育權的問題,在制度上還應研究,比如事前對服刑人員進行教育等,爲了下一代的良好的成長環境考慮,生育權問題還應慎重。
——廣州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任亞剛
-設立夫妻同居室應有條件
不能成爲夫妻店
夫妻同居室有利於維繫服刑人員的家庭和婚姻,但由於服刑人員的特殊身份,這種權利的享受應有限制條件,即對犯罪情節輕微的、改造表現好的已婚服刑人員的一種鼓勵其重新做人的獎勵措施。雖說服刑人員仍擁有民事權利,但由於他(她)已經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權,其民事權利也就無法實施。監管部門對犯罪情節較輕,改造積極,表現優秀的服刑人員給予適當照顧和放寬處罰,對犯人、犯人家屬以及社會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其只能作爲鼓勵改造的手段,不能普及,不能成爲夫妻店。
——中國政法大學婚姻法教授巫昌楨
各個省市監獄、勞教部門的管理和制度是有差別的,雖說對合法夫婦的同居權是已婚夫妻人人享有的權利。但它仍包含一定的獎勵制度在裏面,藉以敦促其轉變和改造。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和修改後的《婚姻法》並沒有涉及這一方面。從對服刑人員管理角度講,這應該是部分省市監獄、勞教部門的一種工作方法問題。把服刑人員分爲等級,這也是工作方法問題,沒有合不合法的爭執。目前它只能作爲一種獎勵措施而存在,不可能固定下來成爲法律條文,你還要考慮服刑人員伴侶的權益問題吧。單就場所,就沒有可行性。作爲獎勵措施來講,夫妻同居權對服刑人員的改造是有好處的,但不能普及,我們反過來想,如果已婚的服刑人員都享有夫妻同居權的話,會產生混亂的,畢竟無論監獄還是勞教所都是特殊單位。
——北京市昌久律師事務所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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