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昨天通過《2000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使香港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制度更加有效。
據“中通社”報道,該條例草案對現行的《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多項修訂。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將於今年稍後在憲報上刊登。
據悉,現行的《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列出多項規定,包括追查、限制和沒收販毒、有組織罪行或指明罪行的得益,及把處理販毒和其它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列爲刑事罪行。
其中一項修訂,是容許法庭向因販毒或指明罪行而被捕後獲保釋或被拒絕保釋的人士,發出財產限制令或抵押令,以防止被告在繼續被調查期間處置或隱藏這些財產。另一項修訂則規定,持有限制令或抵押令所指的任何可變現財產的人士,必須向認可官員提交有關該財產價值的文件或資料,以便申請及發出沒收令。條例亦訂定違反限制令或抵押令的罰則,以防止市民在知情的情況下處理任何受限制的財產。
此外,另一項有關《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修訂是容許假設條文適用於被裁定清洗販毒黑錢罪名成立的被告人。現行條例賦權法庭假設被告在販毒罪名成立後持有的所有財產,全爲販毒得益,被告如有不服,便得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禁毒專員盧古嘉利說:“從反清洗黑錢的立場來說,上述假設應適用於被裁定犯了清洗販毒得益罪行的人士,因他們最有可能持有大量販毒得益。修訂條例亦規定法庭訂定被告必須繳付沒收令所述款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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