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女方有沒有收取男方10.1萬元現金?石獅法院當庭播放了男方陳先生提供的偷錄錄音,並依法予以採信,於10日作出判決要求女方林小姐立即返還陳先生6萬元。據悉,這是我省首例採用偷錄錄音作爲關鍵證據並被採信的案件。
原告陳先生(臺灣人,49歲)訴稱,2001年10月,經朋友介紹他與林小姐(石獅人,21歲)確定了戀愛關係,並於一個月後舉行了訂婚儀式,當時他將金器和聘金4萬元交給了林小姐。不久兩人同居,但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期間,陳先生爲林小姐的童裝店支付3萬元,併爲她買了摩托車等物品;此外,林小姐還拿走了陳先生的現金3.1萬元。今年元月,林小姐因與陳先生意見不一,要取消婚約。陳先生遂要求法院判令林小姐返還聘金、現金、摩托車等婚約財產計11.5萬元。
陳先生向法院提供的三個證據中有錄音帶一盒,錄音帶裏陳先生談到林小姐拿他6萬多元,林小姐沒有異議。被告林小姐辯稱,錄音帶是偷錄的,未經其同意,是不合法的,部分不屬實。她沒有收到聘金4萬元及現金6.1萬元。
經審查,石獅法院認爲,錄音帶雖是偷錄的,但被告對該錄音內容的真實性並無異議,且該錄音與證人的證言相印證,可以證實雙方同居期間,被告開童裝店花了原告6.1萬元,予以採信。同時認爲,原、被告按民間習俗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不受法律保護。被告在訂立婚約時收取原告財物應屬善意佔有,但數額較大,除一部分應認定爲贈與外,另一部分應爲不當得利,酌情按6萬元計算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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