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18日發佈27號和28號公告,決定延長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的反傾銷立案調查期限。
外經貿部的這兩則公告認爲,鑑於這兩起案件涉及的被調查產品型號衆多,情況較爲特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將這兩起案件的調查期延長6個月,即截止日期爲2003年2月3日。
2001年8月3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2001年第9號和第10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正式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這兩個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分別列爲:聚酯切片39076011、39076019;滌綸短纖維55032000、55062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自2001年8月3日起會同海關總署對從原產於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通常情況下反傾銷調查將在一年內結束,即於2002年8月3日之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續到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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