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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下午1時零5分,潛江市廣華辦事處江漢石油管理局鑽井會堂。隨着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軍一聲莊嚴的“休庭”,歷時三天的張二江受賄、貪污案一審暫告一段落。考慮到控辯雙方對某些犯罪事實有爭議,有關證據尚需庭後調查複覈,法庭決定休庭依法進行復核,並在合議庭評議後再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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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悔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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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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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坐無虛席,戒備森嚴 |
現年48歲的被告人張二江,於1988年9月至2001年7月曆任中共湖北省丹江口市市長、市委書記(副廳級)、天門市委書記(副廳級)。因涉嫌受賄罪,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2001年12月29日決定逮捕,同日由湖北省公安廳執行。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張二江利用擔任丹江口市市長、市委書記和天門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賄賂39筆,總計人民幣772188元,4300美元,併爲他人謀取了利益。其中,爲他人的職務升遷、工作調動等收受相關人員的27筆賄賂,爲幫他人獲取工程承包權等收受相關人員的賄賂7筆,爲他人進行違法活動(開賭場)和阻止相關部門查處他人或相關單位的違法違紀,收受相關人員的賄賂5起,另外被告人張二江還向他人索賄28000元。
同時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張二江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先後14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得公款108100元,用於個人支配。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張二江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爲他人謀利益,同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吞公款,其行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被告人張二江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逐筆進行了答辯,對多數犯罪事實無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爲提拔某些行賄者,是由組織部門考察後依組織程序提拔的,並不是受賄,也不是買官賣官;在春節期間拜年禮金屬人情交往,也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也不屬於受賄。辯護人作了罪輕的辯護。
鑑於本案案情複雜,證據材料較多,庭審前控辯雙方進行了證據展示。庭審中,公訴機關利用兩套多媒體設備向法庭和旁聽公民展示了所有證據。庭審採取了“一事一組證據”、“一證一質一認”的方式,有效的提高了庭審的效率,又給予了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充分的辯護。
3天的庭審,累計2500餘人(次)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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