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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某調味品公司爲順利銷售自己的火鍋料“調料王中王”,公然使用與本市某調味食品廠的產品“涮料王中王”相近似的包裝裝潢。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做出判決,責令某調味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支付原告賠償金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本市某調味食品廠開始使用“涮料王中王”包裝,並在當年由市技術監督局等單位聯合舉辦的“天津質量東北行”活動中,獲得“外地市場受歡迎的天津產品”稱號。但是,1998年9月至12月,本案被告某調味品公司,開始使用與原告產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生產、銷售“調料王中王”。僅據被告庭審中陳述,其該批印刷的包裝就達4萬個,使用包裝袋達2萬個。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極易使消費者將其產品“調料王中王”誤認爲是原告產品“涮料王中王”。因此,被告的行爲影響了市場秩序,侵害了原告的權益,故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涮料王中王”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生產、銷售其“調料王中王”;同時,判令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及其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500元;同時以書面形式致歉。【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王海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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