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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受媒體關注的仇映紅命案至今仍未了結。這位中央美術學院24歲的女畢業生躺在太平間裏已5年有餘。關於她的死到底是被人謀殺,還是自殺,抑或是意外事件,司法部門已做出判決和多次答覆。然而仇映紅的父母依然不服,還在四處奔走,尋求法律幫助以求破解心中疑團。那麼,命案至今不能了結,到底是當事人纏訟?還是案情沒搞清?或許是案情已搞 清卻沒向當事人說清?就此,記者近日再次採訪了有關當事人和專家。有人說,了結此案其實很簡單,但也有人說,很難!總之別傷了公衆對法律的信心就好。-法院認爲謀殺說應由警方處理
今年5月23日,海淀法院就仇映紅之死的民事賠償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查明,仇映紅與蘇清福相識後同居。1996年9月8日晚11時許,仇在住處喝敵敵畏後被蘇送到空軍總醫院搶救。搶救過程中蘇又找來急救中心,將仇送入皇苑醫院治療。9月9日上午7時許,仇映紅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的判決書中說,仇父母認爲蘇清福應對仇映紅之死負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理由之一是,仇映紅在空軍總醫院搶救期間病情已好轉,血壓、脈搏已正常。蘇卻突然於深夜2點左右叫來急救中心救護車,強行將仇轉院。空軍總醫院醫生兩次阻攔,蘇以病人家屬名義簽了“轉院後發生後果自負”。仇父母認爲仇是轉院致死。蘇清福就此向法院做出的答辯中稱,其對仇已盡到了積極搶救之責。仇在空軍總醫院搶救兩小時沒醒過來,是急救中心建議送到皇苑醫院做血液透析的。
法院認爲,仇映紅父母的證據無法證明蘇的行爲與仇的死有因果關係。法院駁回了仇父母就仇之死要求蘇賠償的訴訟請求。此外,關於仇父母堅持認爲仇映紅是被蘇故意殺害這一問題,法院認爲警方已定性仇之死系自殺,仇父母的主張不屬民法調整範圍,應由警方依法處理。仇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出了上訴。
-警方曾多次答覆說謀殺無證據
關於仇映紅之死是否被人謀殺,說得更明確一點是否被蘇清福謀殺的問題,警方已有結論。警方的結論主要有兩條,其一是“認爲仇映紅被蘇清福謀殺沒有證據”,其二是“認定仇映紅系在無暴力脅迫的情況下口服敵敵畏農藥,因搶救無效死亡。”
仇的父母一直不服警方結論,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並求助於各級人大代表。警方從1998年直到2002年3月,曾多次答覆過仇父母、上級部門和有關人士的質詢。警方始終堅持自己的結論。不同的是,警方在後來的一些答覆中只提到結論中的後一條,沒再提及結論的第一條。警方在答覆中說,對於仇父母不服警方結論提出的許多疑點,警方非常重視,進行了反覆認真的調查。
關於仇映紅中毒入院搶救死亡這一有爭議的過程,警方在答覆中是這樣說的。經查,空軍總醫院接到敵敵畏中毒的仇映紅,立即搶救,但仇的病情沒有明顯好轉。因該院夜間無法進行透析治療,經與急救中心聯繫,將仇轉到皇苑醫院治療,搶救無效死亡。
遺憾的是,儘管警方對仇映紅父母的質疑多次給予答覆,並善意地表示說此事件令人痛心,勸解他們節哀,但始終未能讓仇父母釋疑。
-仇父母手中有一紙院方證明
支持仇映紅父母對警方結論持疑的一個關鍵是,他們手中有一紙空軍總醫院的證明。在要求蘇清福對仇映紅之死負賠償責任的訴訟中,仇的父母將此證明提交給了法庭,作爲蘇應對仇之死負責的一項主要證據。
證明中說,該院在搶救仇映紅時,蘇清福再三提出轉院並自己叫來了急救中心的救護車和醫生。該院醫生則兩次阻止轉院。蘇表示轉院發生後果自負,同時在急診病歷上簽字,拿取了醫師開具的寫有“病人親屬要求轉院”字樣的診斷書。
該院的一位搶救大夫在一份給仇父母的說明材料中寫道,仇搶救中一度病情穩定,呼吸平穩。這時一名陪同人問這位大夫,仇還有沒有生命危險?大夫回答說還不一定,這位陪同人就提出了轉院。這位大夫當時說明,仇的病情還不穩定,轉院可能有危險。如家屬堅持轉院必須在病歷上簽字,以承擔轉院可能帶來的危險。陪同人簽字後就用急救中心的車把仇映紅接走了。這位大夫在說明中還寫道,仇映紅死後他接受過警方的調查,這些情況都向警方說明過。仇映紅父母堅持認爲,醫院的證明與蘇清福的辯解不一致,且與警方所述的搶救過程也有出入,警方又沒有對此進行說明。
-此案怎樣了結才能解開疑團
命案發生已5年有餘,至今未能了結。究其原因,到底是當事人纏訟糾纏不清?還是案情確有沒搞清楚的地方?或者是案情已查清,只是沒向當事人說清楚所致?
法律專家說,法律上講死亡原因無非三種:他殺、自殺和意外事件。就一起命案而言,警方只要查清死者是否被人謀殺,有無刑事犯罪就行了。至於死者是否自殺或意外事件,不是警方要查的事情。就本案而言,既然法院已採信警方的自殺一說,卻又認爲命案應由警方處理,顯得有點矛盾。
就當事人手中的一紙醫院證明,這位專家認爲這是一項很重要的證據。警方在做出“沒有謀殺證據”這一結論前,應排除這一證據,並在結論中附上警方所依據的調查材料。這位專家說,這事情很簡單,警方只要去醫院調取原始證據就行。他說,如警方至今未提取這些材料是失職,相信任何一個警員都不至於想不到這一點。如果警方調查了,問題就出在警方沒有向當事人說明已調查了這一證據,並把查的情況詳細告知當事人,沒有清楚地向當事人說明爲什麼不採信這一證據。這樣的話結論也就不能讓人服氣。
由於轉院過程存有爭議,且警方未就當事一方的證據給予說明和排除,這位專家說,當事人僅憑醫院這一紙證明,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開庭審理時可調取相關證據。如警方結論是對的,只是答覆未說清楚,被告人就可能不構成犯罪。這位專家認爲,受理和審案過程都很簡單。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仇父母聘請的律師認爲,這位專家所言理論上有道理,但實際上恐怕立案就很不容易。原因之一就是,一旦立案開庭,一些在民事上可以迴避的東西,在刑事上就無法迴避了。
一位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也說,要想通過刑事自訴來搞清其中的問題,很難。他說,法院受理後並不會直接開庭審案。依據有關規定,法院認爲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進行偵查的案件,還要移送有關機關偵查。也就是說還得移交警方,如果警方還是這個結論,就沒辦法了。
仇映紅的父親仇德潤也說很難。很久以前他就向法院提出過刑事自訴。他說,自訴案件法律有三條標準,他的案子哪條都夠,但還是沒能立案,後來不得不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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