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專門利用騙取和僞造銀行存單的手法進行金融詐騙的犯罪團伙,在短短的一年之內竟詐騙公款1600萬元。近日,這個犯罪團伙主犯韓某被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和金融憑證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其兩名同夥劉某、呂某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審理查明,1997年4月,被告人韓某、劉某以月息1·7%的高息爲誘餌,通過兩名中間人聯繫到濱洲某信用合作社中心一名副主任,將一張600萬元的匯票存入青島某銀行。後來,韓某與劉某利用這家銀行一名信貸員的瀆職行爲,騙取了這張600萬元的活期存摺,轉存到韓某在青島開辦的公司賬戶上。
1997年9月,韓某又以高息爲誘餌,通過青島及濰坊的3名資金販子,聯繫到濰坊某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一名經理,以這名經理的名義辦理了一張1000萬元的匯票。次日,另一名案犯張某(在逃)用微機僞造了一張署着該經理名字、存款6個月、存額1000萬元的定期存單,當日由韓某指使其公司下屬商場的經理及會計將1000萬元匯票背書解付到該商場的賬戶上。
事發後,這兩筆鉅額贓款除支付委託人利息、中間人好處費外,大部分餘款被韓某、劉某支取用於還債、付房租及個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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